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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TECH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pr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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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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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项目律师事务所变更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受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光力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就公司本次重组项目 已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法定文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律所”)原受光力科技委托,担任 光力科技本次重组项目的法律顾问,经办律师为胡华伟律师及蔡家文律师。由于 天元律所自身原因,无法作为公司本次重组项目的法律顾问继续提供服务,为保 证公司本次重组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与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 润律所”)友好协商后确定,由海润律所担任公司本次重组项目的法律顾问,出 具全部应由公司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文件。

天元律所及胡华伟、蔡家文两位律师已出具承诺,对其就光力科技本次重组 项目已出具的申报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为了能够高效地为光力科技本次重组项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海润律所指派 王肖东律师和冯玫律师担任本次重组项目的经办及签字律师,组织工作团队负责 该项目的相关工作,并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海润 律所及王肖东、冯玫两位律师已出具承诺,对海润律所就光力科技本次重组项目 出具的申报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光大证券作为光力科技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海润律所出具的相关文 件履行了核查义务。

经核查,海润律所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立案调查、行 政处罚的情形。王肖东、冯玫律师在海润律所执业期间的签字项目不存在受到中 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情形,王肖东、冯玫律师个 人在海润律所执业期间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采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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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措施的情况。

经核查,海润律所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 关规定要求履行了尽职调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搜集材料、对资料进行审核、现 场访谈、互联网查询等方式;海润律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独立制作本项目 的法律底稿,并出具本项目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依据其他律所出具的底稿文件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形。海润律所在完成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了“[2017]海字 第 037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郑 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履行相关前置审查程序 的专项法律意见》、《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方案调整的专项法律意见》和“[2017] 海字第 037-1”《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上述法律意见书已由海润律所内核 小组讨论复核。该等重新出具的法律文件除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及签署时间等 事实性内容之外,与天元律所原出具的文件内容无重大差异,不存在对光力科技 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光大证券所做的判断与海润律所出具的相 关专业意见不存在重大差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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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律师事务所变更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孙丕湖 任永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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