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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TECH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Apr 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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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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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宜的说明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力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原法律顾问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天元所)。经光力科技与天元所协商一致,天元所不再担任本次 交易的法律顾问。经光力科技与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协商一 致,光力科技委托本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就本次交易,天元所已于2016 年12 月15 日出具“京天股字(2016)第645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于2017 年2 月7 日出具的“京天股 字(2016)第645-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履行相关前置审查程序的专项法律意见》、于 2017 年3 月16 日出具“京天股字(2016)第645-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之方案调整的专项法律意见》和“京天股字(2016)第645-4 号”《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统称天元所出具的法律文件),天元所出具的法 律文件作为本次交易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已向贵会报送。

本所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天元所工作底 稿及其出具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本所经办律师已到光力科技及标的公司现场办 公,并对认为重要的事项进行核查。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本所重新出具了《北 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履行相关前置审查程序的专项法律 意见》、《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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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方案调整的专项法律意见》和《北京市海润律 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 法律意见(一)》(以下统称海润所出具的法律文件)。

经核对,海润所出具的法律文件的结论性意见与天元所出具的法律文件的结 论性意见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至本说明出具日,王肖东、冯玫律师在本所执业期间的签字项目不存在受到 贵会等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情形,王肖东、冯玫律师个人在 本所执业期间也不存在被贵会等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本所不存在受到贵会等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及王肖东、冯玫两位律师已出具承诺,对本所就光力科技本次重组项目 出具的申报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承诺附于本 说明。

特此向贵会汇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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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律师事务所变更事宜的说明》之签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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