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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TECH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Dec 16, 2016
55467_rns_2016-12-16_a311f05c-176f-411e-9726-4ab66d6cccd5.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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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郑州光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力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光力科技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 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之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 上,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其他专业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郑重承诺: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 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 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本次交易方 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关本次交易事项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 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 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 问题。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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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出具 的承诺函》盖章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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