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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TECH CO.,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6
Nov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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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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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606 号
致: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在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 10 号郑州光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310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号金茂大厦4403-4406室 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3401 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38 邮编:610041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电话:028-6510-5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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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作出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 10 号郑州光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310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赵彤宇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0,928,3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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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0,920,02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5.429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3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7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288,6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6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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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1、《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920,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8,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9,280,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9%;反对 8,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 体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 体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920,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8,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9,280,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9%;反对 8,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 体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 体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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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现场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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