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GL TECH CO.,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6
Nov 14, 2016
55467_rns_2016-11-14_bce3e110-296b-41a1-aad9-aa6d2efe4122.PDF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码:300480
股票简称:光力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4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提案。
-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
一、会议召开情况
-
1、会议通知方式:公告方式。
-
2、会议召开时间:
-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11 月14 日(星期一)下午2:30;
-
-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11 月13 日(星期日)下午 15:00-2016 年11
-
月14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1 月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11 月13 日下午15:00 至 2016 年11 月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10 号310 会议室。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 行。
-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彤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6 人,代表股份 120,928,3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33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共15 人,代表股份120,920,0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429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 人、代表股份8,3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4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深圳) 律师事务所蔡家文律师、顾明珠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 1、[审议通过] 《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920,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31%;反对8,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69%;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280,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099%;反对8,36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901%;弃权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920,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31%;反对8,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69%;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280,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099%;反对8,36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901%;弃权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16 年11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