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GL TECH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Feb 1, 2016

55467_rns_2016-02-01_e4f0537e-7464-4295-ac3b-347ea1a9ab6a.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郑州光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 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3、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 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亦无公司监事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 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picture [151 x 5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