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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TECH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5

Jun 9, 2015

55467_rns_2015-06-09_57d38683-0bc1-4841-854a-a0a847d4f2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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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 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光力股份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报告期 2012年、2013年、2014年
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经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
法》
《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的京天股字(2013)第176 号《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出具的京天股字(2013)第176-1号《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出具的京天股字(2013)第176-2号《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 本所出具的京天股字(2013)第176-3号《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 本所出具的京天股字(2013)第176-4号《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补充法律意见(四)》 本所出具的京天股字(2013)第176-5号《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

1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补充法律意见(五)》 本所出具的京天股字(2013)第176-6号《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除非另有特指,本
律师工作报告涉及的金额均指人民币

注: 本补充法律意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 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京天股字( 2013 )第 176-7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创业板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 法律意见(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五)》。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 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要求,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事宜进 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至《补充法律意见(五)》的补充和更新,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中补充和更新的事 项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至《补充法律意 见(五)》的其余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 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 、根据申请文件: 2012 年下半年以来,国内经济持续疲软、煤炭需求低迷, 国内煤炭产量增速下降,进口量大幅增加, 2014 年,我国煤炭产量较 2013 年下 降,但下游需求疲弱,煤价下跌,全国煤炭市场呈现总量宽松、结构性过剩态

3

势,预计短期内这种局面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以服务于煤炭采掘大行业的煤 矿安全监控行业必然受到影响。发行人 2014 年营业收入为 12731.05 万元,较 2013 年减少 1304.95 万元,同比下降 9.30% ;净利润为 3406.84 万元,较 2013 年减少 2056.6 万元,同比下降 37.63%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占当期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 83.47%85.56%93.50%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1.66%20.67%10.54%

请发行人:( 1 )说明截至 2015 年,发行人主营业务受煤炭行业周期性下滑 的影响是否仍在延续,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水平是否仍有继续下滑的 趋势;( 2 )截至目前发行人的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在手订单数量、合同金额、 产品单价与往年同期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3 )说明在手订单的产品结构是否与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产品销售结构基本一致,是否依然存在 2014 年度销售中新增 的低毛利率产品以及低毛利率产品订单是否有增长的趋势;( 4 )请发行人进一 步披露近年国内煤炭行业经营状况,逐一说明主要煤炭行业客户的经营状况, 用于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安技措费用及政府补贴资金的稳定性对发行人经营的影 响;( 5 )说明针对目前的市场状况,发行人积极解决经营风险的应对措施。请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就上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回复如下:

(一)说明截至 2015 年,发行人主营业务受煤炭行业周期性下滑的影响是 否仍在延续,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水平是否仍有继续下滑的趋势

2015 年,煤炭行业仍未摆脱下滑趋势,依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通过采取 加大营销推广力度、重点参与国补资金和地方政府补资金及盈利煤企项目、积极 参与全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职业危害执法装备采购项目、加大研发力度、开发新 产品等应对措施,减少煤炭行业波动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

依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15 年 1-4 月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 同比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1-4 20141-4 同比变动
主营业务收入 2,680.64 2,552.54 5.02%
其他业务收入 707.15 279.42 153.08%
营业收入合计 3,387.79 2,831.96 19.63%
净利润 724.76 526.39 37.69%

4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 2015 年 1-4 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19.63%,其中, 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5.02%,其他业务收入增长 153.08%;净利润较上 年同期增长 37.69%。依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的增长主要系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目前在大力提高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在安全生产 领域的执法、监管能力,发行人抓住机遇积极参与该类项目,增加收入,提升效 益。此外,发行人的粉尘监测与治理产品可以应用于职业危害防治领域,为各级 安监机构配套职业危害监管执法装备,对发行人的主营产品销售会起到更有效的 推广作用。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销售明细及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经核查,本所律 师认为,截至 2015 年 4 月末,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水平未出现继续下 滑的趋势,发行人主营业务受煤炭行业周期性下滑的影响未出现延续。

(二)截至目前发行人的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在手订单数量、合同金额、产 品单价与往年同期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依据发行人销售合同、中标通知书等销售资料及发行人确认,2015 年 4 月 末,发行人在手订单金额、主要产品的数量、主要产品平均单价及同比变化情况 如下:

大类 20154 月末 20154 月末 20154 月末 20154 月末 20154 月末 20154 月末 20144 月末 20144 月末 20144 月末
订单金额
(含税,
万元)
同比变动 产品数量
(台/套)
同比变动 平均单价
(万元)
同比变动 订单金额
(含税,
万元)
产品数量
(台/套)
平均单价
(万元)
粉尘监测
设备
170.14 53.17% 111 101.82% 1.53 -24.12% 111.08 55.00 2.02
粉尘监测
及治理系
807.56 -13.27% 45 -43.04% 17.95 52.21% 931.15 79.00 11.79
瓦斯抽采
监控设备
869.80 -22.92% 114 -51.90% 7.63 60.29% 1,128.43 237.00 4.76
瓦斯抽采
监控系统
2,252.88 102.75% 25 127.27% 90.12 -10.79% 1,111.17 11.00 101.02
电力安全
类产品
713.17 -0.04% 94 -16.81% - - 713.47 113.00 -
其他煤矿
安全类
62.00 -70.46% 2 -50.00% - - 209.9 4.00 -
其他业务
收入
1,233.18 126.95% 2417 -79.99% - - 543.36 12,077.00 -

5

合计 6,108.73 28.64% 2808 -77.67% - - 4,748.56 12576 -

综上,2015 年 4 月末,发行人在手订单金额(含税)为 6,108.73 万元,同 比增长 28.64%。其中,主营业务产品在手订单金额为 4,875.55 万元,同比增长 15.94%。主要产品的订单金额、产品数量、价格变动情况及发行人关于变动原因 的说明如下:

粉尘检测设备订单金额同比上升 53.17%,主要是由于订单数量大幅增加, 而订单价格同比下降 24.12%。2015 年 4 月末订单价格同比下降主要是由于 2014 年 4 月末订单中型号为 CCF-7000 的粉尘监测设备占比较高,该类产品单价较高, 从而拉高了 2014 年 4 月末的平均价格。

粉尘监测及治理系统订单金额同比下降 13.27% ,订单数量同比下降 43.04%,订单价格同比上升 52.26%。2015 年 4 月末订单数量下降、订单价格同 比上升主要是由于 2015 年 4 月末面向电厂销售的输煤系统降尘装置占比较高, 该类产品单价较高;而 2014 年 4 月末矿用气水混合自动喷雾降尘装置产品订单 数量较多,该类产品单价较低。

瓦斯抽采监控设备订单金额同比下降 22.92%,订单数量同比下降 51.90%, 订单价格同比上升 60.29%。2015 年 4 月末订单数量下降、订单价格上升主要是 由于 2014 年 4 月末钻孔汇流管瓦斯综合参数测定仪单价较低,订单数量较多。

瓦斯抽采监控系统订单金额同比增长 102.75% ,产品数量同比增长 127.27%,产品价格同比下降 10.79%。2015 年 4 月末订单价格较为稳定,略有 下降主要由于产品配备的测点数量的变化。

其他产品及配件订单金额同比增长 126.95%,主要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目前在大力提高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监管能 力,发行人抓住机遇积极参与该类项目,可以增加收入,提升效益,更重要的是, 发行人的粉尘监测与治理产品可以应用于职业危害防治领域,为各级安监机构配 套职业危害监管执法装备,对发行人的主营产品销售会起到更有效的推广作用。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销售合同、中标通知书等销售资料,并取得了发行人 关于订单情况的说明,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订单较上年同期增长符合 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发行人订单金额、数量、单价的变动符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 和行业形势。

6

(三)说明在手订单的产品结构是否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产品销售结构基本 一致,是否依然存在 2014 年度销售中新增的低毛利率产品以及低毛利率产品订 单是否有增长的趋势

依据发行人销售合同、中标通知书等销售资料及发行人确认,2015 年 4 月 末,发行人在手订单的主要产品结构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售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4 月末 20154 月末 2014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2012 年度
订单金额 占比 销售收入 占比 销售收入 占比 销售收入 占比
粉尘监测
设备
170.14 4.15% 641.29 7.25% 457.3 4.18% 211.65 1.84%
粉尘监测
及治理系
807.56 19.69% 1,304.51 14.74% 1,985.32 18.15% 1,752.92 15.25%
粉尘类产
品小计
977.70 23.84% 1,945.80 21.98% 2,442.62 22.33% 1,964.57 17.09%
瓦斯抽采
监控设备
869.8 21.21% 3,825.29 43.22% 4,865.52 44.48% 4,155.70 36.16%
瓦斯抽采
监控系统
2,252.88 54.94% 3,079.91 34.80% 3,630.72 33.19% 5,373.58 46.75%
瓦斯类产
品小计
3,122.68 76.16% 6,905.20 78.02% 8,496.24 77.67% 9,529.28 82.91%
合计 4,100.38 100.00% 8,851.00 100.00% 10,938.86 100.00% 11,493.85 100.00%

2015 年 4 月末,发行人在手订单中,粉尘类产品、瓦斯类产品订单金额占 主要产品订单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3.84%和 76.16%,与报告期内粉尘类产品、瓦 斯类产品的销售结构基本一致。粉尘类产品中,2015 年 4 月末在手订单中粉尘 监测及治理系统占比高于粉尘监测设备,与报告期内的销售结构一致。瓦斯类产 品中,2015 年 4 月末在手订单中瓦斯抽采监控设备占比低于瓦斯抽采监控系统 占比,与报告期内的销售结构不一致,依据发行人说明,其主要原因系 2015 年 4 月末在手订单中瓦斯抽采监控系统数量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多。

依据发行人说明,2014 年度销售中新增的低毛利率产品主要为向地方安监 局销售的安全执法装备,该类订单 2014 年度销售收入为 1,186.49 万元,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为 9.32%,毛利率为 13.93%。2015 年 1-4 月,该类产品实现收入 609.55 万元,毛利率为 28.18%。2015 年 4 月末,该类产品在手订单金额为 1046.68 万 元,占订单总金额的比例为 17.12%,该类订单比例有所上升,主要系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目前在大力提高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在安全生产领域

7

的执法、监管能力,发行人抓住机遇积极参与该类项目。2015 年 4 月末在手订 单中该类产品毛利率预计维持在 2015 年 1-4 月水平。

依据发行人说明,2015 年该类产品毛利率高于 2014 年水平,主要是由于: (1)该类产品涉及粉尘、辐射、流量等多种检测领域,种类很多,专业性较强, 随着采购力度的加强,业主招投标时不再以最低价为中标原则,更加关注技术支 持、培训、售后服务等综合能力,对投标企业的资质、技术支持能力、售后服务 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导致该类产品定价较高。发行人作为专业的安全监控领域的 制造和服务商,能够提供优质的技术支持、培训和售后服务,取得了订单。(2) 2014 年实现销售的该类产品中通用设备占比较高,而 2015 年该类产品中专用设 备比例提高,导致毛利率提高。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销售合同、中标通知书等销售资料,并取得了发行人 关于订单情况的说明。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手订单主营业务产品的 结构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产品销售结构基本一致;毛利率相对较低的产品有所增 长,是发行人面临市场机遇和当前行业形势的应对措施,符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 和行业形势的要求,该等业务为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经营风险小,且回款速度较 快;毛利率相对较低的产品增长的同时,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在手订单金额也较 去年同期大幅增长,毛利率相对较低的产品有所增长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四)进一步披露近年国内煤炭行业经营状况,逐一说明主要煤炭行业客户 的经营状况,用于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安技措费用及政府补贴资金的稳定性对发行 人经营的影响

1、近年国内煤炭行业经营状况,主要煤炭行业客户的经营状况

自 2012 年下半年以来,国内煤炭市场波动下行,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煤 炭价格持续下跌,煤炭企业收益下滑。截至目前,我国煤炭行业仍未摆脱下滑趋 势,煤炭企业收益未出现好转。2012 年度、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我国煤炭行 业主要上市公司的收入、净利润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2012 年度
收入 净利润 收入 净利润 收入 净利润
平煤股份 1,611,944.66 22,575.38 1,915,197.25 73,840.24 2,216,935.37 117,033.88
神火股份 2,396,711.56 -41,243.35 2,568,720.23 1,848.39 2,798,499.87 11,934.70

8

大有能源 748,084.13 9,709.89 1,116,583.63 120,574.61 1,281,279.21 187,349.48
阳泉煤业 2,072,267.85 64,050.98 2,616,921.57 71,584.23 3,011,591.23 224,627.81
中国神华 24,836,000.00 4,637,300.00 28,379,700.00 5,570,700.00 25,457,500.00 5,655,200.00
冀中能源 1,825,684.67 -16,365.08 2,583,369.86 112,241.54 3,007,239.51 231,476.89
平庄能源 255,449.24 2,738.25 299,785.28 3,704.39 359,031.23 41,062.39
中煤能源 7,066,384.00 122,205.10 8,231,648.20 429,573.90 8,729,167.00 1,001,007.00
陕西煤业 4,115,015.06 281,210.60 4,321,852.25 627,023.71 4,426,006.18 1,048,526.41
大同煤业 867,626.03 66,414.68 1,084,363.30 -85,596.30 1,727,998.70 94,971.80
平均值 4,579,516.72 514,859.65 5,311,814.16 692,549.47 5,301,524.83 861,319.03

2012 年至 2014 年,我国煤炭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总体呈现下滑趋 势,反映了目前我国煤炭行业的形势。

煤炭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作为基础能源行业,为帮 助煤炭行业脱困,2014 年,政府部门采取了多项调控措施,发改委等有关部门 已召开数次煤炭行业脱困会议,决定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超能力生产、 不安全生产,着力化解过剩产能,限制劣质煤的流通和使用以及推动煤炭结构调 整等。在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之后,2014 年下半年违法违规和超能力煤炭生 产得到一定抑制,煤炭市场供求失衡状况也有所改观。煤炭进出口方面,2014 年下半年,有关部门要求各大国有发电集团适当减少煤炭进口量,并初步定下了 全年减少煤炭进口 5000 万吨的目标,之后相关部门又取消了零进口暂定关税, 恢复了 3%—6%的最惠国税率,年底时又降低了煤炭出口暂定关税。上述政策措 施为煤炭企业摆脱困境起到积极的作用,政策影响将在未来逐步显现。

从长远来看,随着宏观经济逐渐回暖,钢铁、电力等企业经营情况逐渐好 转,能源需求量将逐步提高,而煤炭作为传统的基础能源,在我国一次能源结构 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而且这一地位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变 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中国气体清洁能源发展前景与 政策展望”课题组于 2014 年 9 月公布的《调查研究报告》(2014 年第 138 号(总 - 4637 号))中对未来煤炭需求发展趋势和峰值做出估计,预测期为 2014 2030 年,预测结果显示,我国煤炭需求量峰值出现在 2020 年附近,峰值水平为 32.39 亿吨标准煤,折合原煤 45.34 亿吨,2020 年之前,我国煤炭需求量年均增速 3.9%。 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4 年 11 月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 年)》 提出到 2020 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 48 亿吨标准煤左右,煤炭消费总量控 制在 42 亿吨左右,煤炭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控制在 62%以内。

本所律师核查了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查阅了国家政府部门

9

面对煤炭行业低迷采取的调控措施以及发布的战略规划及有关机构发布的研究 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短期来看,煤炭行业的产能和产量面临一 段时间的结构调整期,煤炭行业企业经营业绩下滑,但是中长期来看,煤炭需求 量和产量将保持较高水平,煤炭行业企业经营业绩将逐步好转。

2、用于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安技措费用及政府补贴资金的稳定性对发行人经 营的影响

根据 2012 年 2 月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颁布的《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办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吨煤 30 元,其 他井工矿标准为吨煤 15 元,露天矿标准为吨煤 5 元。未来,在我国煤炭产量保 持较高水平的前提下,我国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将会保持稳定,并会随着 煤炭产量的提高而增加。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煤矿安全改 造和重大灾害治理师范工程建设,国家用于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示范工程建设的 资金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配套资金,并 与中央资金同步到位。经查阅保荐机构对客户的访谈记录,国补资金项目一般由 企业申报,由发改委部门批复,2014 年国补资金约 30 亿元,2015 年预计 25 亿 元至 30 亿元。

依据发行人说明及发行人销售合同、中标通知书等销售资料,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 1-4 月,发行人收入来源中客户安技措费用(煤炭企业根 据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及国补资金(来源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 贴资金、政府部门的专项采购资金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营业收入 国补资金 国补资金 安技措资金 安技措资金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2015年1-4月 3,387.79 1,922.32 56.74% 1,018.96 30.08%
2014年度 12,731.05 5,173.27 40.64% 5,036.57 39.56%
2013年度 14,036.00 4,257.86 30.34% 7,151.07 50.95%
2012年度 13,248.67 3,157.23 23.83% 7,891.52 59.56%

经本所律师查阅国家政府部门的政策、文件,核查发行人销售合同、中标 通知书等销售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煤炭企业用于采购发行人产 品的安技措费用及政府补贴资金将保持稳定,并会随着煤炭产量的提高而增加,

10

有利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进一步发展;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来源中国补资金的 比例逐年提高,安技措费用的比例呈下降趋势,有利于发行人开展业务的同时降 低应收账款回收风险,符合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行业形势。

(五)说明针对目前的市场状况,发行人积极解决经营风险的应对措施

依据发行人说明,针对当前煤炭行业遇到的暂时困难,管理层充分研究当前 形势,发行人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1、加大营销、推广力度。每月召开一次营销分析会,各销售大区负责人进 行销售汇报,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总经理和分管营销、研发、生产、技术支持、 财务的副总经理参加,主要涉及市场信息、竞争对手动态、回款情况、存在问题 的快速协调解决等;开设了营销体系的微信群,每天在群内公布签单和回款的销 售人员,促进销售积极性;每周各销售大区汇总一次辖区市场信息、签单和回款 情况;每两个月在公司内部举办一次销售人员技能实战模拟演练,既培养了人才 又提升了销售队伍的凝聚力;加快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点建设,加大营销和售后人 员当地招聘的比例。

2、重点参与国补资金、地方政府补资金及盈利煤企项目。煤矿的安全产品 采购资金来源有两个渠道:一是安技措费用(根据国家规定按每开采一吨煤提取 一定比例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由煤炭企业自筹解决;另一个来源是每年国家和 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资金。国补和地方政府补贴资金付款及时,到期即支付;2013 年以来,由于煤企效益下滑,安技措费用的支付进度相对滞后。为了降低应收账 款的风险,发行人自 2013 年下半年以来,重点参与了国补、地方政府补贴资金 项目以及经营情况较好的大型国有煤企的安技措项目,这样的策略使发行人的应 收账款占比基本保持稳定,2014 年度的应收账款绝对额实现了下降。

3、适度降低产品售价。由于国补资金和地方政府补贴资金项目回款速度快, 竞争相对激烈,虽然发行人的产品有突出的技术竞争优势,但竞争对手投标时往 往采用超低价格策略,为了提高中标率,针对一些重大的投标项目,发行人也适 度降低了产品售价;另外,通过产品工艺改善,部分配件模具化批量生产,发行 人对生产流程进行优化,降低了部分产品的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产品的性价比。

4、积极参与全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职业危害执法装备采购项目。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提高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监 管能力,从 2013 年底开始,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国家财政投资 17 亿、各省财政 配套资金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采购执法装备。发行人参与这些项目可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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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提升效益;更重要的是,发行人的粉尘监测与治理产品属于职业危害防治 领域,为各级安监机构配套职业危害监管执法装备,对发行人的产品销售起到更 有效的推广作用。而且从国家安监总局的这项举措可以判断,国家将加强全国工 矿企业职业健康保护的力度。

5、进一步加大研发力度,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发行人的 CGWZ-100(A) 系列产品,目前可以监测从总管到支管道一级的抽采效果,对于钻场和钻孔抽采 效果考核则主要采用 CJZ70 便携式瓦斯综合参数测定仪监测。作为瓦斯抽采管 网监控系统产品线的延伸,发行人新开发的钻孔汇流管瓦斯综合参数测定仪已形 成销售,将监测点由原来的总管、干管、支管道监测延伸至钻场和钻孔,大大提 高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可靠性,扩大了瓦斯抽采监控的市场空间,为发行 人贡献了更多的收入,增强了发行人的市场竞争力。发行人新开发的钻孔测深、 轨迹测定仪 2015 年已获得订单 849.20 万元,被用户认可,获得好评,有望成为 发行人近期的另一个增长点。发行人新研发成功的分布式激光甲烷传感器已经在 国家发改委矿山物联网示范工程中得到应用(目前该示范工程中只有发行人的产 品在应用),目前已经在中煤集团葫芦素煤矿(年产 1500 万吨煤炭)试用了 7 个月,效果良好,得到用户和安监总局信息中心的一致好评,将为煤矿下一代基 于物联网的安全监控系统奠定良好基础。发行人已将分布式激光检测平台技术应 用到矿井火灾监测系统,在井下直接监测采空区环境,无人值守、实时监测,目 前已经研制出样机,正在申办煤安认证,有望成为发行人近期重要的业务增长点。

6、积极向其他行业延伸业务。发行人已将煤矿粉尘监测与治理技术移植到 火电厂输煤系统的粉尘监测与治理,并已开始形成销售,为发行人的业务增长提 供支撑。另外,发行人正在尝试将掌握的粉尘监测技术和激光检测技术应用到火 电厂烟气排放监测、入炉管道煤粉浓度、煤粉流量监测,在电厂节能和环保领域 拓展业务。

7、进一步整合技术平台,提高产品模块的通用化水平,减少供应商的数量, 提高市场响应效率。发行人正在推行产品电子公共模块和机加件公共模块的应用 移植,同一模块可应用于多类产品,以期达到减少物料使用种类、增加单一物料 采购数量的目的,进而减少供应商数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市场响 应速度。

经访谈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针对目前的市场状况 采取的上述应对措施,有利于解决目前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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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国家煤监局公布的我国 201212281 处矿井的 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数据,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191 处,占 9.7%; 高瓦斯矿井 2093 处,占 17.0% ;瓦斯矿井 8997 处,占 73.3% ,并且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达到上述抽采条件的低瓦斯矿井占煤矿矿井总数 10%-20% 。因此,可以预期下游市场对于煤矿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的需求也将会 稳步上升。我国未来每年瓦斯抽采监控市场容量约为 20 亿元至 28 亿元。随着 矿井开采深度的加大,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多,我国瓦斯抽采 监控市场总容量还将不断增长,市场前景可观。

请发行人结合我国瓦斯矿井的地域分布以及瓦斯抽采率:( 1 )说明我国煤 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瓦斯实际抽采利用情况以及煤矿瓦 斯抽采监控系统安装的情况。( 2 )说明发行人披露的煤矿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和 粉尘监测设备及治理系统的市场容量与实际市场情况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就上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回复如下:

(一)说明我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瓦斯实际抽采 利用情况以及煤矿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安装的情况

依据发行人说明,煤炭是我国储量丰富的重要传统能源。我国煤炭资源丰富, 但井工矿约占 91%,在世界主要产煤国家中开采条件最复杂,矿中含瓦斯比例高, 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的矿井占 40%以上,主要分布在安徽、河南、山西、陕西、河 北、吉林、黑龙江等地,含瓦斯的矿井在我国较为普遍,分布在我国各个产煤区。

瓦斯是煤炭生成过程中产生的成分复杂的混合气体(以甲烷为主),赋存在 煤层中。瓦斯作为一种清洁能源,煤矿瓦斯发电和乏风利用等煤矿新兴市场发展 空间很大,既可以作为能源利用,又可以减少环境中的瓦斯排放。但总体来看, 我国在瓦斯抽采利用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

发行人瓦斯抽采监控类产品主要应用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瓦斯抽采的监控和 效果评价。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 采、抽采达标;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 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 支、钻场等布置测点。2015 年 2 月 15 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2015 年煤 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再次强调要大力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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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说明,并经查阅国家相关政策,本所律师认为,我国瓦斯 矿井占比较高,国家高度重视瓦斯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我国煤炭企业对于高瓦 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按照国家规定在开采前安装了瓦斯抽采监控系统, 对于其他瓦斯矿井,则根据矿井的煤层赋存条件及产量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 在开采前安装瓦斯抽采监控系统。

(二)说明发行人披露的煤矿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和粉尘监测设备及治理系统 的市场容量与实际市场情况是否一致

1、依据发行人说明,对于瓦斯抽采监控领域,发行人根据我国高瓦斯、煤 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矿井的数量,每个矿井在瓦斯抽采监控方面的平均投入, 并假定瓦斯抽采监控系统产品三年内全部安装覆盖所有存在需求的矿井来测算 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瓦斯抽采监控的市场容量;在瓦斯发电和乏风利用等煤矿新兴 领域,假定全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高瓦斯矿井安装瓦斯发电计量系统,根据每 个矿井在瓦斯发电计量系统上瓦斯抽采监控设备的平均投入,并假定瓦斯发电计 量系统上瓦斯抽采监控设备三年内全部安装来测算瓦斯抽采发电领域的市场容 量。

根据发行人市场调查及发行人说明,煤炭企业对于每个矿井投入不等,其中, 对于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始投入约 80-400 万元,而且每年随着采掘 工作面的推进,还需要进一步增加投入新增、替换设备;对于需要瓦斯抽采的低 瓦斯矿井,初始投入约 50-200 万元,而且每年随着采掘工作面的推进,也需要 进一步增加投入新增、替换设备。发行人用于测量市场容量的高瓦斯、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和瓦斯矿井的数量,来源于国家煤监局公布的数据。据此,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披露的市场容量与实际市场情况基本一致。

2、对于粉尘监测与治理领域,发行人假定所有煤矿均需配置粉尘监测设备、 粉尘治理系统,根据每个矿井平均配备的粉尘监测设备、粉尘治理系统数量,并 假定平均更新换代年限为五年来测算粉尘监测与治理类产品的市场容量。

根据发行人市场调查以及发行人说明,煤炭企业每个矿井一般需要投入约 100-200 万元用于购置粉尘监测与治理设备,随着采掘工作面的推进,还需要进 一步增加投入新增、替换设备。发行人用于测量市场容量的矿井的数量,来源于 国家煤监局公布的数据。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披露的市场容量与实际市 场情况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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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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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六)》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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