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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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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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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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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会议 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监事正常享有的监督权, 履行正当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监事会指定一名监事,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 (6)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 事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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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被指定监事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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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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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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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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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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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指定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的监事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 分别提前10 日和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3 日前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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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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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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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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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现场、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监事会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 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监 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至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未在会议通 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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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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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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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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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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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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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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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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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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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参照上述 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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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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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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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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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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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4)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作为 《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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