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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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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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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
二〇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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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加强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应为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的主任 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内审部,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 部负责人由委员会任免。内审部按相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
-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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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
5、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
6、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
7、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审计活动;
-
8、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书面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 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以下报告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
4、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5、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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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 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 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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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1、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
2、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半数通过决议决
-
定;
3、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开会场或以其 他方式回避;
4、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过决议的,审 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 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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