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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Nov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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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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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者公众中建 立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在 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服务投资 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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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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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 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 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 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 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 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 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 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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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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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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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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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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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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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 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 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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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 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 网上 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 选择。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通过接受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 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 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 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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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 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 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 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 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 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 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二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部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
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 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 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 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 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调 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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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 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 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 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 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 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 时在公司网站予以刊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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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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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 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二个工作日 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 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 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 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 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 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 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表示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 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 项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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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互动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并根 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 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 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 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 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证券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 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 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 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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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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