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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TECH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n 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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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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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 以下含义:
| 发行人、公司、光力股份 | 指 |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郑州盖特 | 指 | 郑州盖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徐州中矿安达 | 指 | 徐州中矿安达矿山科技有限公司 |
| 北京明石 | 指 | 北京明石信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本所 | 指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 国富浩华 | 指 |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报告期 | 指 | 2010年、2011年及2012年 |
| 《审计报告》 | 指 | 国富浩华于2013年3月17日出具的“国浩 审字[2013]405A0028 号”《审计报告》 |
| 《内控鉴证报告》 | 指 | 国富浩华于2013年3月17日出具的“国浩 审字[2013]405A001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
| 《纳税审核报告》 | 指 | 国富浩华于2013年3月17日出具的“国浩 核字[2013]405A0017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 况审核报告》 |
| 《公司法》 | 指 | 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创业板首发办法》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 行办法》 |
| 《第12号编报规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 |
| 《公司章程》 | 指 | 现行有效的《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
| 元 | 指 |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除非另有特指,本 律师工作报告涉及的金额均指人民币 |
注: 本补充法律意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 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3-1-2-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 2013 )第 176-2 号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创业板首发办法》、《第 12 号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京天股字(2013)第 176-1 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京天股字(2013) 第 176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依据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自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3 年 3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变化情况,本所律师特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更新,除本补 充法律意见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其余内 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一)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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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2 年度净利润为 47,080,464.63 元,2011 年 度净利润为 34,250,782.92 元、2010 年度净利润为 33,507,339.01 元。据此,发行 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2、 依据发行人确认、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国富浩华 的访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 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 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 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2 年度、2011 年度、201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3,204,934.03 元、31,779,768.61 元、28,016,109.23 元,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 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209,796,841.60 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第 (三)项的规定。
2、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及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依 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2 年度、2011 年度、201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5.11%、93.58%及 93.33%;据此,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 依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如下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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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 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 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七、发行人的税务”);
(2)依据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纳税审核报告》,发行人的经营 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5、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国富浩华出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 或有事项。
6、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国富浩华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7、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 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国富浩华已向发行人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8、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3-1-2-5
经审查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资金管理等内部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9、 依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创 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 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份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二、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依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3 年 3 月 30 日,除发行人股东北京明石因增资引致其合伙人及出资额发生变化外,发行 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其他变化。依据北京明石的工商登记资料, 截至 2013 年 3 月 30 日,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 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备注 |
|---|---|---|---|---|
| 1 | 明石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1,438.08 | 1,438.08 | 普通合伙人 |
| 2 | 北京中润弘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 3 | 北京梅隆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 公司 |
1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 4 | 唐焕新 | 40,126.38 | 11,759.96 | 有限合伙人 |
| 5 | 张雅军 | 1,540.1 | 1,540.1 | 有限合伙人 |
| 6 | 潘晨军 | 1,782.4 | 1,782.4 | 有限合伙人 |
| 7 | 王 健 | 180 | 180 | 有限合伙人 |
| 8 | 祝燕军 | 275 | 275 | 有限合伙人 |
| 9 | 万 琪 | 417.84 | 417.84 | 有限合伙人 |
| 10 | 陈 伟 | 843.72 | 843.72 | 有限合伙人 |
| 11 | 肖 虎 | 339.84 | 339.84 | 有限合伙人 |
| 12 | 李薇薇 | 392.48 | 392.48 | 有限合伙人 |
| 13 | 赵金贵 | 185.4 | 185.4 | 有限合伙人 |
| 14 | 何 滨 | 425.04 | 425.04 | 有限合伙人 |
3-3-1-2-6
| 15 | 孙汝忠 | 1,083.72 | 1,083.72 | 有限合伙人 |
|---|---|---|---|---|
| 16 | 王 涛 | 2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 17 | 常 虹 | 2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 18 | 陈 重 | 1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 19 | 蒋 雅 | 270 | 270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50,000 | 21,633.58 | — |
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明石有效存续,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不存在导致其无法存续或被解散的情形;上述变化未对其主体资格产生影 响,亦未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影响。
三、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新增业务资质证书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3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以下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 序号 | 持证人 | 产品名称 | 安标编号 | 产品规格型号 | 有效期 |
|---|---|---|---|---|---|
| 1 | 光力股份 | 矿用氧气传感器 | MFB120373 | GYH25 | 2012.12.14- 2017.12.14 |
| 2 | 光力股份 | 矿用压力传感器 | MFB120374 | GPD10 | 2012.12.14- 2017.12.14 |
| 3 | 光力股份 | 瓦斯抽放综合参 数测定仪 |
MFA120144 | CJZ4 | 2012.9.6— 2017.9.6 |
注:上述表格中第 3 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为变更证书,原核定的型号名称为“CD4 瓦斯抽放多参数测定仪”,因发行人申请型号更改,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于 2013 年 1 月 4 日为发行人换发证书。
2、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3-3-1-2-7
| 序号 | 许可证编号 | 计量器具名称 | 计量器具型号 | 发证日期 | 有效日期 |
|---|---|---|---|---|---|
| 1 | 豫制00000262 号-5 |
瓦斯抽放管道用 甲烷压力传感器; 瓦斯抽放多参数 测定仪 |
GJY100/200; CD4 |
2012.12.28 | 2015.12.27 |
| 2 | 豫制00000262 号-6 |
涡街流量计(瓦斯 抽放管道用流量 传感器) |
GLW100 | 2012.12.28 | 2015.12.27 |
注:上述表格中第 1 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中的“CD4 瓦斯抽放多参数测定仪”已更 名为“CJZ4 瓦斯抽放综合参数测定仪”,发行人已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型号更改及 换发证书,换证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3、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 序号 | 申请企业 | 证书编号 | 软件产品 | 发证时间 | 有效期 |
|---|---|---|---|---|---|
| 1 | 郑州盖特 | 豫DGY-2012-0511 | 盖特煤矿排水监控系统 V1.0 |
2012.12.25 | 五年 |
| 2 | 郑州盖特 | 豫DGY-2012-0510 | 盖特煤矿胶带运输监控系 统V1.0 |
2012.12.25 | 五年 |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依据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2 年度、2011 年度及 2010 年 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28,148,734.92 元、92,756,390.96 元、75,461,039.85 元, 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分别为 134,732,446.52 元、99,119,408.21 元、80,851,992.34 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依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自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3 年 3 月 30 日,发 行人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
(一) 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
1、 专利
3-3-1-2-8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3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新增下表所列专利,并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证书。除下表 16-23 项专利权系由发行人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共有外,该等专 利上未设定任何的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 纷:
| 序 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 类型 |
有效期限 | 取得 方式 |
|---|---|---|---|---|---|---|
| 1 | 光力股份 | ZL201220028986.X | 一种气体流量纯度 分析仪 |
实用 新型 |
2012.1.29至 2022.1.28 |
原始 取得 |
| 2 | 光力股份 | ZL201220195001.2 | 一种用于气体取样 或测量的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2.5.3至 2022.5.2 |
原始 取得 |
| 3 | 光力股份 | ZL201220253407.1 | 抗污脏插入式涡街 流量计 |
实用 新型 |
2012.5.31至 2022.5.30 |
原始 取得 |
| 4 | 光力股份 | ZL201220403903.0 | 一种气体过滤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2.8.15至 2022.8.14 |
原始 取得 |
| 5 | 光力股份 | ZL201220403750.X | 一种插入式气体流 速测量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2.8.15至 2022.8.14 |
原始 取得 |
| 6 | 光力股份 | ZL201220403958.1 | 插入式皮托管射流 流量计 |
实用 新型 |
2012.8.15至 2022.8.14 |
原始 取得 |
| 7 | 光力股份 | ZL201220418257.5 | 用于检测电弧光的 探头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2.8.22至 2022.8.21 |
原始 取得 |
| 8 | 光力股份 | ZL201220418258.X | 一体式防堵气体差 压流量计 |
实用 新型 |
2012.8.22至 2022.8.21 |
原始 取得 |
| 9 | 光力股份 | ZL201220418259.4 | 高压输变线路污闪 电弧监测系统 |
实用 新型 |
2012.8.22至 2022.8.21 |
原始 取得 |
| 10 | 光力股份 | ZL201220425558.0 | 一种时差法超声波 流量检测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2.8.23至 2022.8.22 |
原始 取得 |
| 11 | 光力股份 | ZL201220420965.2 | 防冻结输水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2.8.23至 2022.8.22 |
原始 取得 |
| 12 | 光力股份 | ZL201220425557.6 | 一种超声波流量检 测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2.8.23至 2022.8.22 |
原始 取得 |
| 13 | 光力股份 | ZL201220421689.1 | 超声波流量检测装 置 |
实用 新型 |
2012.8.23至 2022.8.22 |
原始 取得 |
| 14 | 光力股份 | ZL201220421089.5 | 涡街流量计及其声 敏式传感器 |
实用 新型 |
2012.8.23至 2022.8.22 |
原始 取得 |
| 15 | 光力股份 | ZL201220423635.9 | 一种自动降尘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2.8. 24至 2022.8.23 |
原始 取得 |
| 16 | 光力股 份、国家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
ZL201220418157.2 | 一种定量给尘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2.8.22至 2022.8.21 |
原始 取得 |
| 17 | ZL201220418158.7 | 插入式取气引流管 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2.8.22至 2022.8.21 |
原始 取得 |
3-3-1-2-9
| 18 | 总局通信 信息中心 |
ZL201220418044.2 | 一种均流式粉尘校 验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2.8.22至 2022.8.21 |
原始 取得 |
|---|---|---|---|---|---|---|
| 19 | ZL201220420953.X | 喷水除尘装置及使 用该喷水除尘装置 的煤炭输送设备 |
实用 新型 |
2012.8.23至 2022.8.22 |
原始 取得 |
|
| 20 | ZL201220420964.8 | 一种矿用多参数仪 | 实用 新型 |
2012.8.23至 2022.8.22 |
原始 取得 |
|
| 21 | ZL201220420986.4 | 一种使用防冻结输 水装置的喷雾降尘 系统 |
实用 新型 |
2012.8.23至 2022.8.22 |
原始 取得 |
|
| 22 | ZL201220423490.2 | 一种自动洒水降尘 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2.8.24至 2022.8.23 |
原始 取得 |
|
| 23 | ZL201220423767.1 | 自动洒水降尘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2.8.24至 2022.8.23 |
原始 取得 |
|
| 24 | 一徐州中矿 安达 |
ZL201220185875.X | 一种封孔结构 | 实用 新型 |
2012.4.27至 2022.4.26 |
原始 取得 |
2、 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3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新增下表所列软件著作权,并已取得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书,该等软件著作权上未设定任何的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 序 号 |
著作权人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日期 | 取得 方式 |
|---|---|---|---|---|---|
| 1 | 郑州盖特 | 盖特煤矿排水监控系统V1.0 | 2012SR114282 | 2012.6.1 | 原始 取得 |
| 2 | 郑州盖特 | 盖特煤矿胶带运输监控系统 V1.0 |
2012SR113727 | 2012.6.1 | 原始 取得 |
(二)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依据发行人确认及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 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其他等,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该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账面净值合计 7,041,240.22 元。
依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前述变化外,发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 生其他重大变化。
3-3-1-2-10
(三)租赁房产的情况
2012 年 12 月 29 日,徐州中矿安达与出租方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产业化基地续约协议书》,约定出 租方将位于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产业化基地 5 号楼 5212、5216 号房间出租给徐 州中矿安达作为办公场所,房屋面积约 120 平方米,使用期限为 2012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月租金为每平方米 5 元。该等租赁已于 2013 年 3 月 7 日办理备案登记并取得徐州市铜山区房产服务中心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 案证明》。依据发行人说明,出租方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未取得前述出租房产的房屋产权证。本所律师认为,出租方虽未取得出租房 产的产权证书,但因该等租赁面积较小,搬迁成本较低,因此不会影响徐州中矿 安达持续经营,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一) 新增重大合同
1 、采购销售合同
(1)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且仍在履行的金额 超过 300 万元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A. 2012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与山西晋煤集团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签 订《技术开发合同书》,约定发行人为山西晋煤集团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研 发及提供瓦斯管网抽采监测系统,合同总金额为 3,780,000 元。
(2)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且仍在履行的金额 较大的采购合同如下:
A. 2012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集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约定深圳市集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 PVA650 选择性点涂胶设备以及周边 配套设备,合同总金额为 680,000 元。
B. 2013 年 1 月 29 日,发行人与扬州市远通电缆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3-3-1-2-11
约定扬州市远通电缆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煤矿用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通 信电缆,合同总金额为 216,200 元。
C. 2013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与扬州市远通电缆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约定扬州市远通电缆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煤矿用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通 信电缆,合同总金额为 131,600 元。
2、银行授信合同
2013 年 3 月 6 日,发行人与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五路 支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授信人向发行人提供最高额为 1,000 万元的授 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为从 2013 年 3 月 6 日至 2014 年 3 月 5 日。
3、借款合同
| 序号 | 贷款银行 | 合同编号、名 称 |
贷款期限 | 贷款金 额(万 元) |
年利率 (%) |
担保 方式 |
担保合同编号 | 担保人 |
|---|---|---|---|---|---|---|---|---|
| 1 |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郑州 分行 |
76012012283 275《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 |
2012.12.27 —— 2013.12.26 |
1,000 | 6.6 | 应收 账款 质押 |
Y13760120122832 7501《应收账款质 押合同》 |
光力股份 |
| 2 | 76012012283 274《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 |
2012.12.26 —— 2013.12.25 |
1,500 | 6.6 | 保证 | ZB760520110000 0021《最高额保证 合同》 |
赵彤宇 |
4、担保合同
| 序号 | 担保权人 | 合同编号、名称 | 担保期限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 方式 |
|---|---|---|---|---|---|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Y137601201228327501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
主合同履行期限 (2012.12.27—2013.12.26) 届满之日起另加两年 |
1,000 | 应收账 款质押 |
(二) 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前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为上述重大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存在需要变更 合同主体的情形。
3-3-1-2-12
(三) 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依据有关环境保护、工商、劳动与社会保障、质监、安监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依据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 应收款为 1,478,768.12 元,该等应收款中无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的款项;其他应付款为 3,441,725.44 元,该等其他应付款中无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款项。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合法有效。
六、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依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3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 次董事会会议和 1 次监事会会议,未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如下:
2013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首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
2013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首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
2013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首届六次监事会会议。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召开情况和相关的决 议、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 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助政策及其合法性
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2 年下半年度享受的政府补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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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依据或批准文件 | 金额(元) |
|---|---|---|
| 增值税返还 | 财税[2000]25号文、财税[2011]100号文 | 5,524,290.83 |
| 个税手续费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149,116.59 |
| 井下瓦斯抽采管网 在线监测系统项目 资金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支持 自主创新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的通 知》(豫财教[2011]303号) |
1,283,333.33 |
| 煤矿瓦斯抽放综合 参数测定仪及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资金 |
《郑州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项 目编号072SGZG21010) |
19,056.15 |
| 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化关键设备与产品 项目资金 |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06 年电子信息产业基 金市级补贴的通知》(郑财预[2007]387号) |
7,360.00 |
|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资金补贴 |
《关于同意组建“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测仪器设 备工程研究中心”的函》(豫发改高技函[2007]443 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郑政[2006]12号) |
3,075.00 |
| 智能化粉尘、风速 传感器产业化项目 资金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7 年电子专用设 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核心基础产业产业 化专项项目的复函》(发改办高技[2007]2456号) |
124,750.00 |
| 专利资助费 | 《河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对郑 州市<2012 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重 点专项工作中设项目进行资助的通知》(郑知 [2012]41号) |
112,800.00 |
| 煤矿井下管网瓦斯 监控系统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支持项目目标责任合同(甲类)》、《关于下达2011 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资金计划的通知》(郑开 管[2012]63号) |
333,333.33 |
| 省级以上科技进步 奖 |
《关于下达2011 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资金计 划的通知》(郑开管[2012]63号) |
10,000.00 |
| 经济突出贡献奖 | 《关于表彰2011 年度经济突出贡献企业和高成长 企业的决定》(郑开管[2012]56号) |
5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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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依据或批准文件 | 金额(元) |
|---|---|---|
| 科技进步奖励款 | 《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成果培育转化行动计划 (2012-2016)的通知》(郑工科安[2012]14号)、 《关于2012 年度郑州市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通 报》(郑政文[2012]175号) |
60,000.00 |
| 上市奖励 | 《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和挂牌交的意见(暂 行)》(郑开管[2012]48号) |
500,000.00 |
|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 术创新基金 |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证书》、国科 发计字[2008]434号 |
180,000.00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据相关政策享受上述财政补贴均已与主 管部门签订相关合同或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为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郑州盖特、徐州中矿安达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自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3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 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环境保护
2013 年 1 月 9 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出具《环 保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 保护的法律、法规,环保设施已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主要污染源 排放的污染物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法 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3 年 1 月 9 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出具《环 保证明》,确认郑州盖特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 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环保设施已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主要污染 源排放的污染物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法 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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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3 月 18 日,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确认徐州中矿 安达自 2011 年 10 月 18 日成立至今,未因环境污染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二)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2013 年 1 月 9 日,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按照有 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其生产、经营的产品 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今不存在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3 年 1 月 9 日,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确认郑州盖特按照 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其生产、经营的产 品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 至今不存在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2013 年 1 月 10 日,徐州市铜山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确认徐州中 矿安达按照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其生产、 经营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自 2011 年 10 月 18 日成立起至今不存在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 结论性法律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3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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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周陈义
蔡家文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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