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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TECH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n 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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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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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力科技”、“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 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 规定》( 2014 年修订)等文件规定和精神,并结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 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细则》”)、《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本次发行。

本次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 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 www.szse.cn )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 [2014]158 号)。

根据《意见》的要求,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资格、发行比例、回拨机制、 定价原则、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 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为 制造业中的“ 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 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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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 的风险。

  • 2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13,940.08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股

  • 票不超过 2,3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如果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不足,缺口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

3 、本次询价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17 日( T-3 日)。

4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 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 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 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 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 1 、光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3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以下简

  •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175 号文核准。股票简 称为“光力科技”,股票代码为 300480 ,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 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 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 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3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其中网下初始 发行数量为 1,3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 ;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总 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 3 、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

  • 大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 T-1 日,周五),组织本次发行网上路演。 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5 年 6 月 18 日( T-2 日,周四)刊登的《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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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 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4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 申报数量,且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 象(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首 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为报价单位,采取申报价 格、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全部配售对象只能 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5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3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单位即“申购单位”为 10 万股,即每个配售对象的 申购数量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1,380 万 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所有拟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必须在初步询价初始日前一日( 2015 年 6 月 15 日( T-5 日),周一)中午 12:00 前在协会完成备案,同时需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 T-6 日)中午 12:00 前向主承销商报送核查材料电子版,核查材料原 件需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 T-2 日)中午 12:00 前快递至主承销商处。

7 、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5 年 6 月 16 日( T-4 日,周二)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T-3 日,周三),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 9:30-15:00 。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 交其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8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预先剔除拟申购 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10% 。剔除时将在剔 除的最低价对应的配售对象中按照申购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购数量相 同则按申购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如果出现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申购时间都 相同的情况,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排序,排序靠后 的配售对象的申购报价将会被优先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申购数量不低于所有网 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 。上述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配售,单个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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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对象剔除不视为整个投资者剔除,不影响该投资者的其它配售对象参与询价。

9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 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 价格。

10 、在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之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选取 不少于 10 家的投资者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少于 10 家,将中止发行并公告原因,择机重启发行。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 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 条件的报价。

11 、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其报价具体信息将在 2015 年 6 月 19 日( T-1 日, 周五)刊登的《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12 、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的拟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网下投 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拟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 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郑 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以下简称“《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并将违约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

13 、本次发行采用回拨机制如下: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 于 100 倍(含)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 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 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 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

如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网上发行未能获得足额 认购的,则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 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下配售后仍然认购不足的,由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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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认购。

14 、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15 、发行过程中,若网下投资者出现违反《办法》、《业务规范》等法律法 规情形的,主承销商会将其违规情况报协会备案。

16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 1 )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

( 2 )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 3 )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 4 )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 T-2 日确定的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 5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 6 )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 令中止发行;

( 7 )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 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17 、网下投资者配售具体信息将在 2015 年 6 月 25 日( T+2 日,周四)刊登的 《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详细披露。

18 、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5 年 6 月 10 日( T-8 日,周三)登载于巨潮 网站( www.cninfo.com.cn )的招股意向书全文,《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提示公 告》”)、《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 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与《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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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8日(周三)
2015年6月10日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T-6日(周五)
2015年6月12日
12:00前网下投资者报送核查材料电子版本
T-5日(周一)
2015年6月15日
12:00网下投资者截止备案(协会)
T-4日(周二)
2015年6月16日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T-3日(周三)
2015年6月17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截止时间为15:00)
T-2日(周四)
2015年6月18日
确定发行价格、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有效申
报数量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12:00前网下投资者报备原件送达
T-1日(周五)
2015年6月19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T日(周二)
2015年6月23日
网下申购缴款日(9:30-15:00;有效到账时间15:00之前)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T+1日(周三)
2015年6月24日
网上、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网下配售
T+2日(周四)
2015年6月25日
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公告》、《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
率公告》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T+3日(周五) 刊登《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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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26 日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 1 ) T 日为发行日;

( 2 )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 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联系;

( 3 )如果 T-2 日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发行市盈率超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 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将调整发行日程,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 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 4 )上述日期为正常交易日,如遇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路演推介的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 T-1 日,周五)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 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5 年 6 月 18 日( T-2 日,周四)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三、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

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是指符合《管理办法》、《业务规范》、《备案细则》 与《配售细则》以及主承销商关于本次网下发行所设定的如下条件,已在协会完 成备案且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

1 、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 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具备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需的研究能力, 抗风险能力较强。

2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 、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 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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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 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 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5 、网下投资者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 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协 会备案,并应当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6 、拟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所指定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 前两个交易日( T-6 日)为基准日,需在基准日(含)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深圳 市场非限售 A 股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市值不满足要求 的询价用户不能参与初步询价。

7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方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 T-5 日)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登记 备案,并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 1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2 )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 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3 )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 4 )上述( 1 )、( 2 )、( 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 5 )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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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6 )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 7 )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 ( 8 )参与光大证券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主承销商造成较

  • 大损失或影响的投资者;

( 9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 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 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 10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上述第( 2 )、( 3 )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 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由社保基 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 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计划”)与符合《保险 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不含保险机构自有资金账户) 无需提交核查文件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除上述四类投资者之外,有意向参 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 T-6 日,周五) 12:00 前向光大 证券完成核查材料报送后方可参与光力科技网下询价。

1 、填写网络版准备核查文件扫描件

  • 登录路径为:光大证券官网首页 网上营业厅 --IPO 网下投资者信息录入 ( http://oa.ebscn.com/IPO/login.aspx ), 请投资者在登录前务必仔细阅读填报说 明 。

请按照填报说明的相关要求登录光大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信息录入平台,登 录后请完成以下步骤:第一步:选择拟参与网下询价的 IPO 项目名称;第二步: 勾选同意承诺函中所有条款选项,在线填写《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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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暂存”按钮后,点击“预览并打印”,打印《承诺函》与《网下投资者基 本信息表》,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后扫描成电子版本;第四步:提交。

2 、邮件发送核查材料

网下投资者在 IPO 网下投资者信息录入平台登录页面,下载并填写《汇总表》 后,将《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扫描件与《汇总表》 Excel 电子版 发送邮件至光大证券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 QFII 投资账户、 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之外的配售对象还需下载并填报《出 资方基本信息表》,盖章扫描后将 Excel 电子版与扫描件发送至上述邮箱。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方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需发送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证明文件 的扫描件。

邮件主题请务必注明 “投资者名称+光力科技 IPO 网下询价” ;发送后请及时 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 021-22167057 、 22169100 、 22169496 、 22169132 。 3 、快递或专人送达原件

请投资者在 2015 年 6 月 18 日( T-2 日,周四)前将签字盖章后的《承诺函》、 《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需)原件快递或专人送达 至光大证券资本市场部(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静安国际广场 9 楼)。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 核查:

1 、在申请材料发送截止日( T-6 日,周五) 12:00 前,如网下投资者未完整 提供申请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 过截止时间发送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可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如在核 查过程中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况,则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 视为无效报价。

  • 3 、网下投资者发送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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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 的原件、协会备案的相关材料等。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出现不符合 配售条件的情况,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要求 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网下投资者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及不参加与主承销 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 价即视为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以及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 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 况,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资者应全力配合光大证券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如不予配合或提供虚 假信息,光大证券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资格,并向协会报告,列 入黑名单,相关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四)初步询价

1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条件的投 资者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 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在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 、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5 年 6 月 16 日( T-4 日,周二)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T-3 日,周三),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 9:30-15:00 。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 交其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3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 申报数量,且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 象为报价单位,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 所管理的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 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300 万 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单位即“申购单位”为 10 万股,即每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 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1,380 万股。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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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网下投资者申购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 1 )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以及网下投资者 向光大证券提交的核查材料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 2 )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 / 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 息不一致的;

( 3 )拟申购数量超过 1,380 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报价数量不符合 300 万股最 低数量要求,或者增加的申购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数量的部 分;

( 4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5 、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申报价格 或申购数量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及修 改情况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网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 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 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四、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五、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一)定价程序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预先剔除拟申购总量 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10% 。剔除时将在剔除 的最低价对应的配售对象中按照申购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购数量相同 则按申购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如果出现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申购时间都相 同的情况,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排序,排序靠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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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对象的申购报价将会被优先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申购数量不低于所有网下 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 。上述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配售,单个配 售对象剔除不视为整个投资者剔除,不影响该投资者的其它配售对象参与询价。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 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 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 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二)有效报价的确定

在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配售对象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根据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 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提 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 条件的报价。

六、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 T 日) 15:00 同时截止。申购结束 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 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

本次发行采用回拨机制如下: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 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 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

如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网上发行未能获得足额 认购的,则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 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下配售后仍然认购不足的,由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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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认购。

七、网下配售原则

(一)投资者分类标准

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 者进行分类,同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 1 ) A 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 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 2 ) B 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 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 3 ) C 类:所有不属于 A 类、 B 类的网下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 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 1 )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 A 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 B 类的配 售比例不低于 C 类;

( 2 ) A 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 40% 、 B 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 20% 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 3 ) A 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 40% 、 B 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 20% 时,按 照其申购数量进行比例配售;且 A 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 40% , B 类的配售数量 不低于 20% ;

( 4 )当依照上述条款( 2 )或( 3 )进行配售,而无法满足条款( 1 )时, 将调低 B 类 20% 的配售数量,直至满足条款( 1 )。

当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时,发行人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足额配售,若有不足部分由主 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

上述比例配售在计算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剩余零股按数量优先、时间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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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投资者;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 数量,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八、中止发行安排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 1 )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

  • ( 2 )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 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 ( 3 )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 ( 4 )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 T-2 日确定的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 ( 5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 ( 6 )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

  • 令中止发行;

( 7 )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 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核查资料发送邮箱: [email protected]

核查资料送达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 号静安国际广场 9 楼

邮编: 200040

簿记咨询电话: 021-2216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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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核查材料电话: 021-22167057 、 22169100 、 22169496 、 22169132

发行人: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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