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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TECH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Mar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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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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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2015 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光力科技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丕湖 | 联系电话:010-56513159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任永刚 | 联系电话:021-22167365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6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15年12月16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 |
无 | - |
| 3.“三会”运作 | 无 | -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变动 |
不适用 | -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 |
| 6.关联交易 | 无 | - |
| 7.对外担保 | 无 | -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 | 无 | - |
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良好 -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彤宇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 锁定期结束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 是 不适用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 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公司股东郑州万丰隆实业有限公司、陈淑兰、 赵彤亚、赵彤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结束 后,在赵彤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赵彤宇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自赵彤宇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赵彤宇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赵彤宇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赵彤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赵彤宇申报离职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公司股东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百 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明石信远创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祖庆、李玉霞、朱 瑞红、孙建华、李晓华、张俊峰、刘春峰、王凯、 李波、李文广、丁连英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李祖庆、李玉霞、孙建华、刘春峰、曹伟承 诺: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 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
| 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 述规定。 (5)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朱瑞红承 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 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
|---|---|---|
|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 内如果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 司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执行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 |
是 | 不适用 |
| 3.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作出了承诺,具体详见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
是 | 不适用 |
| 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持股5% 以上股东所作出的持股意向承诺 (1)公司股东赵彤宇承诺: “本人所持光力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 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 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2)公司股东郑州万丰隆承诺: “本公司所持光力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
是 | 不适用 |
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所 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 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 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3)公司股东江苏国投衡盈承诺: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 减持全部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 (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 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 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4)公司股东陈淑兰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减 持全部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如 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前3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 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减 持全部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如 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前3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 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
||
|---|---|---|
| 5.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及股本均 | ||
| 将大幅度增长,加上固定资产折旧将增加以及募 | ||
| 投项目产能在建设初期无法充分释放等因素,在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内,公司利润水平将会 | 是 | 不适用 |
| 受到影响,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下 | ||
| 降现象。针对上述情况,公司作出了填补被摊薄 | ||
| 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 | ||
|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 ||
| 6.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
|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 彤宇出具了《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 ||
| 7.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彤宇作出承诺:“如 | ||
| 光力科技及其子公司因上述情形被相关主管部门 要求补缴五险一金、缴纳滞纳金,或受到主管部 |
是 | 不适用 |
| 门的罚款处罚,本人将代光力科技及子公司补缴 | ||
| 欠缴金额,并缴纳相关滞纳金、罚款。” | ||
| 8. 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
| 人员作出了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 承诺,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
是 | 不适用 |
| 书。 |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 督导期间 2015 年度跟踪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孙丕湖 年 月 日 任永刚
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