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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TECH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Mar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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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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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光力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丕湖 联系电话:010-56513159
保荐代表人姓名:任永刚 联系电话:021-2216736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年12月16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
-
3.“三会”运作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变动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6.关联交易 -
7.对外担保 -
8.收购、出售资产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 -

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良好 -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彤宇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 锁定期结束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 是 不适用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 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公司股东郑州万丰隆实业有限公司、陈淑兰、 赵彤亚、赵彤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结束 后,在赵彤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赵彤宇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自赵彤宇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赵彤宇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赵彤宇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赵彤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赵彤宇申报离职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公司股东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百 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明石信远创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祖庆、李玉霞、朱 瑞红、孙建华、李晓华、张俊峰、刘春峰、王凯、 李波、李文广、丁连英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李祖庆、李玉霞、孙建华、刘春峰、曹伟承 诺: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 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
述规定。
(5)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朱瑞红承
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
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
内如果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
司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执行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
不适用
3.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作出了承诺,具体详见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不适用
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持股5%
以上股东所作出的持股意向承诺
(1)公司股东赵彤宇承诺:
“本人所持光力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
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
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2)公司股东郑州万丰隆承诺:
“本公司所持光力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不适用

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所 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 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 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3)公司股东江苏国投衡盈承诺: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 减持全部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 (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 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 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4)公司股东陈淑兰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减 持全部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如 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前3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 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减
持全部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如
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前3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
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5.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及股本均
将大幅度增长,加上固定资产折旧将增加以及募
投项目产能在建设初期无法充分释放等因素,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内,公司利润水平将会 不适用
受到影响,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下
降现象。针对上述情况,公司作出了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6.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
彤宇出具了《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不适用
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7.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彤宇作出承诺:“如
光力科技及其子公司因上述情形被相关主管部门
要求补缴五险一金、缴纳滞纳金,或受到主管部
不适用
门的罚款处罚,本人将代光力科技及子公司补缴
欠缴金额,并缴纳相关滞纳金、罚款。”
8. 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了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
承诺,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不适用
书。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 督导期间 2015 年度跟踪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孙丕湖 年 月 日 任永刚

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