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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WA ENTERPRISE (GROUP) INC.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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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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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 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 ’ AN

致: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6-007 号

受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 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 年4 月23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并公布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大会于 2021 年5 月13 日如期 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 人,代表股份 184,849,8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2%。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 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大会网络

1

投票的股东共20 人,代表股份18,300,0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026%。

3、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 人,代表股份203,149,8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4243%(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25 人,代表股份41,554,4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325%)。

4、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 年5 月13 日13 时30 分开始,于17 时00 分 结束。参加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 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 决结果。

2、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5 月13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5 月13 日9:15-15:00。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 3、会议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制作成会议

  • 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代)签字并存档。

  • 4、表决结果

议案一:《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203,115,773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 反对票4,100 股,弃权票30,000 股。

2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二:《公司 2020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同意票131,668,119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132%, 反对票71,481,754 股,弃权票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三:《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草案)

同意票203,115,773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 反对票4,100 股,弃权票30,00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四:《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131,698,119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280%, 反对票71,451,754 股,弃权票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41,550,367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票4,100 股,弃权票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五:《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203,115,773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 反对票4,100 股,弃权票30,00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41,520,367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9%,反对票4,100 股,弃权票30,00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六:《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201,796,873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39%, 反对票1,058,900 股,弃权票294,10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40,201,467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40%,反

3

对票1,058,900 股,弃权票294,10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七:《公司 2020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119,688,619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164%, 反对票83,431,254 股,弃权票30,00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律 师:郭 斌

律 师:闫思雨

2021 年5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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