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GINWA ENTERPRISE (GROUP) INC. — AGM Information 2005
Jun 27, 2005
56468_rns_2005-06-27_f27d6dc9-ed6f-4429-aa80-3860b00d26dd.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7
邮政编码:100031 E-mail : [email protected] om 电话:(010) 66413377 传真: (010) 66412855
================================================================================== 致: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 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郭斌律师出席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 公告的形式刊登于 2005 年 5 月 26 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本次大会 因故由 6 月 27 日上午 9:30 推迟至 6 月 27 日下午 2 时召开,公告刊登于 2005 年 6 月 4 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董事会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事项进行修改;本次大会于 200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 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172752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0.8%。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 授权委托书。
- 2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层
1
管理人员、候任董事和监事、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大会选举了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和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大会选举 董事时,采用了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 代表一名)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 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董事候选人和股东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各项议 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作 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之 规定。
综上,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特此致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郭 斌
OO 二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