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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0

Apr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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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 2020- 045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7.54 万股。

  • 2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83 名。

  • 3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56 日。

4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普通股 A 股股 票。

5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6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 公告、登记;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因此,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 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202012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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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0331 日,公司公告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422 日,公司公告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定期报告公 告前 30 日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范围内。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应当在 60 日期限内予以扣除并相应顺延。因此,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未 完成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完成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 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1 月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公司于2020 年1 月3 日至2020 年1 月14 日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的时限内,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 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0 年1 月14 日公司公告了《监 事会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1 月20 日,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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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0 年1 月20 日,公司披露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2 月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 1、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 股普通股

  •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2 月14 日

  •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0.78 元/股

  • 4、授予人数:83 人

5、授予数量:117.54 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授予总量的比例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当
前总股本比例
师晨光 董事 1.25 0.85% 0.02%
张 婵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50 3.06% 0.06%
郭俊强 财务总监 7.50 5.11% 0.09%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
人员(共计80 人)
104.29 70.98 % 1.30%
首次授予小计 117.54 80.00% 1.47%
预留限制性股票 29.38 20.00% 0.37%
合计 146.92 100% 1.8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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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10%。

  •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激励对象师晨光为公司董事,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履行回避表 决的义务。

6、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 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限售期自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日起计算。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如果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六个月内(含)确定,则限售期 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如果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七个月至十二个月内(含)确定,则限售期分别为 24 个 月和 36 个月,限售期自激励对象相应的预留授予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注:上文所述与限售期相关的首次授予日及预留授予日指首次授予完成日及预留授予完成日。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次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注:表内授予日为授予完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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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六个月

  • 内(含)确定,则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具体安排如下:

预留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预留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预留第三次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注:表内授予日为授予完成日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七个月 至十二个月内(含)确定,则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具体安排如下:

预留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预留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注:表内授予日为授予完成日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 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 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 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 7、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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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1、公司2020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1.5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2020年实现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次解除限售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1、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1.9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2021年实现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次解除限售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1、公司2022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2.4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2022年实现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45%。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①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六 个月内(含)确定,则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适用的考核条件如下:

预留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预留第一次
解除限售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1、公司2020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1.5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2020年实现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15%。
预留第二次
解除限售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1、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1.9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2021年实现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30%。
预留第三次
解除限售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1、公司2022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2.4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2022年实现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45%。

②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七 个月至十二个月内(含)确定,则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适用的考核条件如下:

预留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预留第一次
解除限售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1、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1.9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2021年实现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30%。
预留第二次
解除限售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1、公司2022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2.4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2022年实现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45%。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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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根据个人所在部门或子公司业绩情况并结合个人考评得 出,评价结果分为 ABCD 四档,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 绩目标,且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 C 级以上(含 C 级),才可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对该解锁期内所获授的对应比例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 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A 100%
B 100%
C 60%
D 0%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与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鉴于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 划,根据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 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88 人调整为83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3.04 万股 调整为117.54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授予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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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 年2 月28 日出具了《宁波锦浪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6 号),审验了公司新增注 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认为截止2020 年2 月26 日止,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已收到激励对象以货币缴纳出资额24,424,812.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141,509.43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24,283,302.57 元,其中,计入实收 资本人民币1,175,4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3,107,902.57 元。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 年2 月14 日,授予股票 上市日期为2020 年5 月6 日。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日前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说明

本次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授予日前6 个月未存在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

七、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公司股本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加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
47,611,872 59.51% 1,175,400 48,787,272 60.10%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32,388,080 40.49% 32,388,080 39.90%
合计(总股本) 79,999,952 100% 1,175,400 81,175,352 100%

九、收益摊薄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按照新股本81,175,352 股摊薄计算,公司2019 年度每股收益为1.56 元/股。

十、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79,999,952 股增加至 81,175,352 股,由此导致公司原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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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为王一鸣、王峻适、林伊蓓(三人为一致行动人),在授予完成前王一鸣、 林伊蓓、王峻适分别直接持有公司28.82%、12.53%、8.77%的股份。王一鸣和王 峻适分别持有聚才财聚56.10%和40%的股权(合计持有96.10%的股权),聚才财 聚持有公司9.40%的股权。本次授予完成后, 王一鸣、林伊蓓、王峻适分别直 接持有公司28.40%、12.35%、8.64%的股份。王一鸣和王峻适分别持有聚才财聚 56.10%和40%的股权(合计持有96.10%的股权),聚才财聚持有公司9.26%的股 权。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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