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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Sep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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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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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763 证券简称 : 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 2021-090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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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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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9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 57 号公司大会议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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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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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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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一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8,831,5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出席比例 60.1145%。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1,389,6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7.10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41,9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5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233,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91,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41,94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59%。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8,831,3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233,0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8,831,3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233,0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平亮、徐嘉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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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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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