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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ug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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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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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锦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公司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
二、对《关于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通过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至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增加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增加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是基于公司业务及日常运 营需要,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增加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将该议案提交至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调整并增加公司为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本次公司调整并增加为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各级 全资、控股子(孙)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 项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的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并增加为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 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对《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 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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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 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 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 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对于本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 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进行全面了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 年6 月30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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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公司2021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仅存在公司对子(孙)公司担保,被担 保的对象为公司子(孙)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截至报告 期末,公司对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15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的82.02%。公司累计对子(孙)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85,15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46.56%。不存在到期不能还款的情 况。公司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郑会建 姜莉丽 郑亮 2021 年 8 月 1 日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莉丽 郑会建 郑 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