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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May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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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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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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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律字[2021]第 1122 号
致: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 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 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 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5:00 时在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 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 57 号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一鸣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8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15-9: 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数为 85,760,7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877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数 3,778,6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942%。以上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 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4 名,代表股份数为 89,539,4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4712%。其中通过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8,599,22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036%。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 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 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 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如下:
1.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9,539,407 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所 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99,22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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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 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___ 金平亮:______
徐嘉希: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