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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Transaction in Own Shares 2021

Apr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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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action in Own Sh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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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 2021-020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浪科技”)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1 月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公司于2020 年1 月3 日至2020 年1 月14 日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的时限内,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 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0 年1 月14 日公司公告了《监 事会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1 月20 日,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0 年1 月20 日,公司披露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2 月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0 年6 月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0 年5 月15 日实施完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由29.38 万股调整为49.946 万股;同 时,以2020 年6 月10 日为首次预留授予日,向13 名激励对象授予21.85 万股 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调整和授予事项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为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公司于2020 年6 月24 日完成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因一名激励对象 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部分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其已 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500 股限制性股票并予以注销。

2、回购注销的价格

公司于2020 年8 月26 日召开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38,216,59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1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详见 公司于2020 年9 月8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20-106)。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规定,现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 因此,2020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 P = P0-V=25.41-1=24.41(元/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上述合计回购并注销股份7,500 股,本次限制股票回购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 支付。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45,660,789 股减少至145,653,289

股,公司将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
90,601,053
62.2000%

-7,500

90,593,553

62.1981%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55,059,736
37.8000%
55,059,736
37.8019%
合计(总股本) 145,660,789
100%

-7,500
145,653,289
1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系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 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注销回购限制性股票,注销程序尚需要一定时间,未 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暂不影响公司总股本数。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鉴于公司于2020 年8 月26 日召开2020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该名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 司拟回购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500 股限制性股票并予以注销。公司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程序、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 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1、关于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因公司于2020 年8 月26 日召开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公司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符合 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 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于2020 年6 月24 日完成2020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因其中1 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该名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

因此,我们同意回购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500 股限制性股票并予 以注销,回购金额按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 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一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本次解除限售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3、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调整依据、回购注销价格和回购注销数量符合《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