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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9
Jul 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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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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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锦浪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锦浪科技”)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 关规定,对锦浪科技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8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26.6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280.00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6,010.2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269.72万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3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52号)。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年产12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规模 | 募集资金投入 |
| 1 | 年产12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 | 22,415.28 | 21,521.65 |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445.12 | 5,22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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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6,372.06 | 6,118.03 |
|---|---|---|---|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5,000.00 | 14,402.00 |
| 合计 | 49,232.46 | 47,269.72 |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变更的基本情况
按照《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2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 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以公司现有土地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根据实 际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将实施地点变更为象山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F-1-2地块、 F-1-3地块。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后续若需履行相关备案、环评手续,公司将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原因
因原有规划场地已难以满足公司建设募投项目的需求,为更好地实施募投项 目,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办公环境、购置成本等多方面因素,公司拟通过招拍挂 方式以18.1万元/亩(最终价格以摘牌价格为准)的价格,以自有资金不超过3,000 万元购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F-1-2地块、F-1-3地块约147.172亩(具体面 积、尺寸以国土局测绘为准),用于建设“年产12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器新建 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取得上述土地后,募投项目“年产12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器新建项 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 57号变更为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F-1-2地块、F-1-3地块。此次购买土地的 交易金额在董事长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募投项目变更地点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变更前 实施地点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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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年产12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 逆变器新建项目 |
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 通路57号 |
象山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 F-1-2地块、F-1-3地块 |
|---|---|---|---|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 通路57号 |
象山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 F-1-2地块、F-1-3地块 |
四、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影响
公司本次仅涉及“年产12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和“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和投资方 向,不会改变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 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行业发展形势以及经营 和未来长远发展的考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本次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同意通过。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的 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通过。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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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 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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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文杰 孔令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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