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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Dec 1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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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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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正案(2020 年12 月修正)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12 月12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具体情况 如下:
| 如下: | ||
|---|---|---|
| 变更事项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修改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锦浪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锦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
| 修改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 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 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 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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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 |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 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 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 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 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如公司设置多个募集资金 专户,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 保证高效实用募集资金、有效 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 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 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 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 资金专户。如公司设置多个募 集资金专户,还应当说明原因 并提出保证高效实用募集资 金、有效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 措施。 |
|---|---|---|
| 修改 |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 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 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 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 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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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 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 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 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 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 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 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
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 额超过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 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 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 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 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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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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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 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 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 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
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 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 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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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 |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 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 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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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 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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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 | 第十一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 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
第十一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 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 (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 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 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 修改 |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 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 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
| 修改 |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 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 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 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 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 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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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 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 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 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 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 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 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 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 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 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 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 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 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化的原因等。 |
|---|---|---|
| 修改 |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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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 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 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 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 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 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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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 | 第十六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
第十六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 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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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 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 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 外公告。 |
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 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 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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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 |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 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 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 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 |
第十七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 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 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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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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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 |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 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 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 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 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 |
第十八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 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 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 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 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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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还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 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还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 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 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 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 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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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删除 | 第十九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 审慎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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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 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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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 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 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 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 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 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 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 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 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 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 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 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 额达到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 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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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 |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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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 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 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 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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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 | 第二十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 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 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 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 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 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方式; |
第二十一条公司存在下列情 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 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 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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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 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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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删除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召开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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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募集资金 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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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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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 | 第二十三条单个或全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 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 序: (一)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 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 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 |
第二十四条单个或全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 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 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 的,可以豁免履行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 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 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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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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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 | 第二十八条公司改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 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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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 |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 效。 |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 需提交公司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12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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