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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an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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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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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300763)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健全公司 经营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薪酬考核体系,建立股 东与经营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确保公司未来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为持久、丰厚的回报,制定了《宁波锦浪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为保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对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公司(含控股子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要影响的核心骨干进行工作业绩、 能力态度等方面工作绩效的全面评估,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同时, 健全公司激励对象绩效评价体系,促进激励对象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基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激励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考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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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300763)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体包括:

  •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 独立董事及监事);

    • 2、公司管理人员;

    • 3、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以上董事必须已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已经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均已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第四条 考核工具

公司将制定《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解限售 之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方案》,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专门的评价制度及工具。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根据个人所在部门或子公司业绩情况结合个人考评得出。该方案适用 于所有激励对象。

第二章 考核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考核机构

  • 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订本办法,并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 责领导、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接受董事会授权,负责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

  • 并监督考核结果的执行情况。

  •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

  • 和提供,负责数据真实、可靠。

  • 4、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计算激励对象考

  • 核分数、汇总考核结果材料。

    • 5、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做出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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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300763)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第六条 考核程序

1、每一考核年度年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与公司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计划等内容制定《宁波锦浪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解限售之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方案》,作 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的依据,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在考核年度末收集和 提供相关数据。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具体的考核工作,包括计算激励对象考核分数、汇总考核结 果的材料、提交绩效考核报告。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绩效考核报告,并做出决议。

5、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激励对象,如激励对象对考核结果 持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反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 资源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如确实存在不合理因素,可向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最终 考核结果。最终考核结果将由公司董事会存档,并作为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实 施的依据。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1、 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一会计年度。

2、 考核次数

股权激励期间每年度一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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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300763)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第八条 绩效考核指标

年度关键性工作和任务。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视情况分三期或两期解除限售。在激励 计划存续期内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 售条件。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 、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1、公司层面考 核内容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1、公司2020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1.5亿;2、锦浪科技母公司2020年实现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次解除限售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1、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1.9亿;2、锦浪科技母公司2021年实现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次解除限售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1、公司2022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2.4亿;2、锦浪科技母公司2022年实现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45%。

注:《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股权激励费用后的净利润,下同。

《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若《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六个月内(含)确定,则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适用的考核条件如下:

预留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预留第一次解除限售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1、公司2020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1.5亿;2、锦浪科技母公司2020年实现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15%。
预留第二次解除限售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1、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1.9亿;2、锦浪科技母公司2021年实现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30%。
预留第三次解除限售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1、公司2022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2.4亿;2、锦浪科技母公司2022年实现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45%。

(2)若《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七个月至十二个月内(含)确定,则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适用的考核条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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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300763)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下:

下:
预留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预留第一次解除限售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1、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1.9亿;2、锦浪科技母公司2021年实现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30%。
预留第二次解除限售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1、公司2022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2.4亿;2、锦浪科技母公司2022年实现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45%。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

2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内容

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且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达 C 级以上(含 C 级),才可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锁期内所获授的 对应比例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考核评价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A 100%
B 100%
C 60%
D 0%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 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 价格回购注销。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管理

第九条 考核结果管理

  •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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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300763)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五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一销 毁。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考核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 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3、考核人应对被考核的激励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违反上述责任义 务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取消考核人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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