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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Feb 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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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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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763 证券简称 : 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 2022-015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5 号)同意注册,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970,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 民币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7,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 荐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13,843,037.70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3,156,962.3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已于2022 年2 月16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55 号《验证报告》。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增 设了子公司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 体)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及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智慧”)分别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 户名 | 开户行名称 | 募集资金 用途 |
账号 | 存放金额 (元) |
|---|---|---|---|---|
| 锦浪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象山支行 |
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 |
33150199553609999999 | 256,000,000.00 |
| 宁波锦浪 智慧能源 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象山支行 |
分布式光伏 电站建设项 目 |
3901340029000054660 | 257,870,000.00 |
| 宁波锦浪 智慧能源 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 慈溪支行 |
分布式光伏 电站建设项 目 |
309006276013000162023 | 182,864,400.00 |
| 宁波锦浪 智慧能源 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象山县支行 |
分布式光伏 电站建设项 目 |
39702001040039132 | 186,422,562.30 |
注:上述金额为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2 年2 月22 日的账户余额。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锦浪科技,乙方为开户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150199553609999999,截至2022 年2 月22 日,专户余额为256,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 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文杰、吴江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将电子版通过邮件发送给丙方保荐代表人。
6、甲方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甲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丙双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 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一份、丙方持有一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锦浪科技,乙方为锦浪智慧,丙方为开户行,丁方为保荐 机构。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乙方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截至2022 年2 月22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专户余额 为257,870,000.00 元,账号为390134002900005466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慈溪支行专户余额为182,864,400.00 元,账号为30900627601300016 202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专户余额为186,422,562.30 元, 账号为39702001040039132。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 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文杰、吴江南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乙双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乙双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乙、丁三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将电子版通过邮件发送给丁方保荐代表人。
6、乙方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甲乙双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丁三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 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一份、丙方持有一份, 丁方持有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 备查文件
锦浪科技及锦浪智慧分别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2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