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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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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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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763 证券简称 : 锦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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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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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公司”或“发行人”) 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加 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 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本次 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备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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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及可行性

1 、“碳中和、碳达峰”政策导向助力我国光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太阳能属于主流新能源品种,是可供人类利用的储量最为丰富的清洁能源 之一,也是最有可能在成本和大规模商业应用规模上与传统能源竞争的清洁能 源之一。

在 2020 年 12 月气候雄心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国将于 2030 年前达 到二氧化碳峰值,于 2060 年实现碳中和的节能减排目标。随后,国家多部委为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要论述,落实“碳达峰、碳中和” 目标发表指导性意见:

时间 会议/部门 光伏相关内容
2020.12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推动煤炭消费尽早达峰;
大力发展新能源,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
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光伏发电、风
2020.12 国家发改委
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推动煤炭消费尽早达峰。
2020.12 生态环境部 在“十四五”“十五五”期间,我国将持续优化风电和太阳能发
电发展布局,在继续推进集中式基地建设的同时,全力支持
分布式风电、光伏发展,加强新能源发展政策协同,降低新
能源非技术成本,充分保障推行风电和光伏发电平价上网,
完善电价形成机制。
着力提高能源供给水平,加快风电光伏发展,稳步推进水电
2020.12 全国能源工作会议 核电建设,大力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储存能力,深入推进煤炭
清洁高效开发利用,进一步优化完善电网建设。

2021 年 4 月 19 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 2021 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 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中提出 2021 年,全国风电、光伏发 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 11%左右,后续逐年提高,到 2025 年达到 16.5%左右。通过提高风电光伏占比来调整能源结构、完成碳达峰任务将成为国 家层面的指导性方针。

据国家能源局统计,2020 年我国光伏新增装机容量 48.2GW,同比增加 60.1%,呈现高速增长趋势。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发布的《中国 2050 年光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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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展望(2019)》报告,光伏在 2050 年将成为我国第一大电源,光伏发电总装 机规模将达到 50 亿千瓦,占全国总装机的 59%,全年发电量约为 6 万亿千瓦时, 占当年全社会用电量的 39%,未来市场空间十分广阔。

2 、公司已深耕新能源行业多年,为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提供可靠的技术及 数据支撑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立足于新能源行业,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新能源发电 系统配套产品及服务。自 2013 年起公司逐步专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领域,专业 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心设备组串式逆变器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近年来,随着公司产品的不断迭代更新,公司逆变器产品不仅在效率、稳定 性上有所提升,更承担起光伏发电系统中多种信息传递与处理、实时人机交互以 及应用拓展等作用,是系统连接智能电网、能源互联网的智能化关键设备。

公司通过逆变器产品对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信息,如直流电压、直流电 流、直流功率、交流电压、交流电流、交流功率、电网频率、功率因数、日发 电量、累计发电量、日发电时间、累计发电时间、无故障运行时间、每天发电 曲线、日发电收益、总发电收益、电站环境检测数据等进行统计分析,拥有丰富 的电站运行数据,进而为公司对产业链下游光伏电站的整体运维情况提供可靠的 技术及数据支撑。

3 、公司具备较为丰富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营经验

公司自上市以来逐步开展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务,于 2019 年成立全资子公司 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及运维。通 过一段时间的自主运营并配备资深的运维及技术人才,公司已陆续开发建设多个 电站项目,具备较为丰富的电站运营经验。

在项目开发上,公司对每个项目进行先期评估并出具项目投资评审报告,确 保项目的质量;在项目建设上,公司通过对场地考量、安全性、光伏系统选型等 进行严谨测算后选取最符合该项目的方案,规避后续建设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风 险;在项目运维上,公司已具备较为成熟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控制技术 水平,能够最大限度的确保分布式电站稳定运行。

4

公司已拥有一些具有影响力和示范效应的经典案例,部分光伏电站案例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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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效果图
中顺洁柔(股票
代码 002511)
广东云浮
5.91MW 分布式
光伏电站项目
日星铸业
6.31MW 分布式 浙江宁波
光伏电站项目
晶安光电(三安
光电全资子公
司,股票代码
福建泉州
600703)2.85MW
分布式光伏电站
项目
----- End of picture text -----

2020 年度,锦浪智慧营业收入为 3,891.77 万元,为公司带来净利润 733.27 万元。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锦浪智慧自持分布式光伏电站 137 个,装机规模 约为 123.80MW,所有电站项目运行良好,这为公司进一步扩大分布式电站业务 规模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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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响应“碳中和”发展号召,以分布式光伏电站作为切入点加速节能降耗, 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近年来,联合国多次召开气候变化大会重点聚焦于全球各国协同治理低碳减 排,实现减排减碳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碳中和”将是 全球中长期气候指导方向。在 2020 年 12 月气候雄心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 我国将于 2030 年前达到二氧化碳峰值,于 2060 年实现碳中和的节能减排目标。 即到 2030 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 2005 年下降 65%以上,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 25%左右,其中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 容量将达到 12 亿千瓦以上。

我国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一方面从供给端改变目前以化石能源 消费结构为主的发电模式,提升清洁能源发电的占比是最重要的举措之一。太阳 能作为能量的天然来源,太阳能的开发及利用具备资源丰富、普及程度高、应用 领域广、对环境影响小等特点,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以及平价上网的不断推 进,光伏发电已逐步成为新能源利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另一方面,推动用户端用 电结构优化、改善用电模式亦是实现减排减碳的重要举措之一。用户在该模式下 能充分利用自身建筑物中闲置的屋顶进行发电,不仅减少了一次能源的消耗,对 节能降耗作出一定贡献,也能降低自身的用电成本,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因倡导就近发电,就近并网,就近转换,就近使用的原则,分布式光伏发电 是最适合工商业企业等用户普及的发电模式之一。公司响应“碳中和”发展号召, 通过实施本项目投资工商业光伏电站,项目建成后总装机容量约为 176.02MW, 预计年均发电量约为 12,906.82 万 kWh,每年可节约标准煤约 4 万吨,直接减少 二氧化碳及多种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2 、实现业务的多元化布局,提升公司抗风险及盈利能力

公司多年来一直专注于组串式逆变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技术研发、品 牌、客户资源及产品质量等方面,公司都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优势。组串式逆变器 为公司核心产品,公司营业收入、利润绝大部分来自于其销售,这亦存在产品单 一的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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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市以来,公司拓展行业领域内的相关新业务,分布式光伏电站已成为公 司良好的业务增长点。相比集中式大型地面电站,分布式光伏电站因其投资规模 小、消纳水平高、对电网供电依赖程度低等优点,具备分散投资的优势,不仅更 加贴合太阳能资源分布广、能量密度均匀的特点,也规避了投资单一电站所带来 的风险。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务将可作为公司现有业务的重 要补充,有利于公司实现业务的多元化布局,这不仅为公司带来稳定的销售收入 及现金流,更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避免因单一业务市场波动所产生 的风险。

3 、实现产业链延伸,提升公司在光伏行业的综合竞争力

当前,鼓励、促进光伏行业发展为我国长期战略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行 业发展,光伏政策体系建设逐步完善;而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双重驱动, 我国光伏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发电成本也在不断降低,平价上网已经来临。受益行 业整体发展机遇,未来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前景将持续向好。

公司主要产品组串式逆变器处于光伏发电产业链中的中游,终端应用在光伏 电站等光伏发电系统,是下游光伏发电系统中的核心设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是公司以自身产品出发,为核心部件到整体光伏发电系统的产业链延伸,公司 可通过本项目的实施提高自身品牌在光伏行业中的渗透率,把握当前行业快速发 展的历史性机遇,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4 、布局优质工商业分布式电站,建立良好示范效应

我国的产业化较为集中以及人口高密度区域主要位于中东部地区,但是中东 部地区的土地资源紧张,不具备大量建设大型地面电站的条件,光伏产业的进一 步发展需要通过屋顶分布式、建筑一体化等应用模式展开。

随着分布式光伏的不断发展,拥有丰富闲置屋顶资源、自身用电体量高、可 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工商业企业属于较为稀缺的优质资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对象均为公司经过对用户侧的深入了解后逐步积累的优质客户,未来其清洁能源 的需求将不断增加。通过实施本项目,公司不仅可有效地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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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还将建立良好的示范效应,为未来拓展更多优质工商业屋顶资源、公司未 来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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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 、本次发行是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了一定的延伸,契合全球能源 发展以及我国“碳中和、碳达峰”的指导方针,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及经济效益, 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自身综合竞争能力,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同时,“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可以满足经营规模持续增长带来的资金需求,改善公司财务结 构,降低财务风险。因此,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经营管 理有着积极的意义,公司业务将进一步得到升级,规模经济效应将随之增强,公 司的盈利能力将得到提升,为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 、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 限。若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来源完全借助于银行贷款将会影响公司稳健的财务结 构,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3 、兼具股债双性,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相当于在发行公司债券 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因此兼具股性和债性。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具有较低 的票面利率,能够显著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通过本次发行,公司能够适当提高负债水平、优化资本结构,充分利用债务 杠杆提升资产收益率,提高股东利润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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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 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 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 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 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为公开发行,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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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 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 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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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 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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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 发行条件

1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已经按照《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的有关 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 作细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能够按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规范运行,相互协调,权责明确。公司董事会目前由七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公司董事会下 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是由股东代表 担任的监事,一名是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1,806.41 万元、12,658.38 万元及 31,810.42 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 润为 18,758.40 万元。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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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3 月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 债率分别为 46.07%、32.34%、38.35%及 45.02%;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3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733.60 万元、 14,346.56 万元、36,472.58 万元及 2,566.41 万元。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 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5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拥有独立完 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 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6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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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 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 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 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 和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天健审〔2019〕68 号”、“天健审〔2020〕 1108 号”、“天健审〔2021〕428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7 、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2,658.38 万元 及 31,810.42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2,129.19 万元及 27,910.24 万元,公司最近二年盈利。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8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亦不存在融资租赁、商 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9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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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0 、公司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债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 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1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2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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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不用于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王一鸣。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 经营的独立性。

(4)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承 销的特别规定

1 、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3 、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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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 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 、债券评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5 、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 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 条件。

6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18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 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7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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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

  •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承担。

8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9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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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 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 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10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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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11 、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 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 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 数(算头不算尾)。

12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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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 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明确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 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 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 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 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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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 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1,806.41 万元、12,658.38 万元及 31,810.42 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 润为 18,758.40 万元。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 《注册办法》对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殊规定。

(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 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

2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 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3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的情形,具体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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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 (2)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

公司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 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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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可持 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 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 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同时,公司股东可通 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 权,并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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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 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 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5,838.00 万元 (含本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由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存在每股收益 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具体影响测算如下:

1 、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为分析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2021 年 12 月底实施完 毕。且分别假设 2022 年 6 月 30 日全部转股(即转股率 100%且转股时一次性全 部转股)和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 0)两种情形。该完成 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 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 偿责任。最终以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的实际完 成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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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95,838.00 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 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为 153.61 元/股,(该价格为 2021 年 4 月 23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与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的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仅用 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初始转股价 格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 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5)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1,810.42 万元、27,910.24 万元。假设 2021 年度、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在上年同期的基础上按照增长 20%、增长 40%、增长 60%,进行业绩变动测算(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 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 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 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45,660,789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247,623,341 股。假设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于 2020 年 5 月实施完毕;

(7)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145,660,789 股为基础, 仅考虑本次发行完成并全部转股后的股票数对股本的影响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8)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的影响及本次可转换债券利 息费用的影响;

(9)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 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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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以上假设及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不代 表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经营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 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 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01231
/2020 年度
20211231
/2021 年度
20221231/2022年度 20221231/2022年度
全部未转股 全部转股
总股本(万股) 14,566.0789 24,762.3341 24,762.3341 25,386.2387

假设情形 12021 年、 2022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 20%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对应的年度增长率 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万元)
31,810.42 38,172.51 45,807.01 45,807.0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27,910.24 33,492.28 40,190.74 40,190.74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万元)
182,882.64 221,055.15 228,689.66 324,527.6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31 1.86 2.23 2.2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30 1.86 2.23 2.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2.03 1.63 1.96 1.9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
股收益(元/股)
2.02 1.63 1.96 1.9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9.05% 18.90% 22.26% 18.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25.49% 16.58% 19.53% 15.84%

假设情形 22021 年、 2022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 40%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对应的年度增长率 4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万元)
31,810.42 44,534.59 62,348.43 62,348.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27,910.24 39,074.33 54,704.06 54,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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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万元)
182,882.64 227,417.24 245,231.08 341,069.0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31 2.17 3.04 2.9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30 2.17 3.04 2.9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2.03 1.90 2.67 2.6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
股收益(元/股)
2.02 1.90 2.67 2.6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9.05% 21.71% 29.13% 23.8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25.49% 19.05% 25.56% 20.88%

假设情形 32021 年、 2022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 60%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对应的年度增长率 6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万元)
31,810.42 50,896.68 81,434.69 81,434.6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27,910.24 44,656.38 71,450.21 71,450.21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万元)
182,882.64 233,779.32 264,317.33 360,155.3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31 2.48 3.97 3.9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30 2.48 3.97 3.9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2.03 2.18 3.48 3.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
股收益(元/股)
2.02 2.18 3.48 3.4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9.05% 24.43% 36.42% 29.9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25.49% 21.44% 31.95% 26.31%

注:上述指标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 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计算。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 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1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速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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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 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争取早日达 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 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 、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提升经营效率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着力提 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 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费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 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 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 的经营业绩。

3 、加强技术研发,提升核心竞争力

经过长期的业务发展和积累,公司已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技术人才队伍。公司 将继续加大技术开发力度,选用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 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4 、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更好的回报投 资者,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在 《公司章程》及《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 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 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 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5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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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 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一鸣;实际控制人王峻适、林伊蓓承诺如下: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 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 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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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 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 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 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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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公平、合理,具 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经 营及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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