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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Nov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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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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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0-122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499 号《关于同 意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核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浪 科技”)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7,444,19 1 股,每股面值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7.32 元,可募集资 金总额为724,468,668.12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468,896.2 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11,999,771.8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 验[2020]523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 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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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慈溪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以下将三家银行 统一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户名 开户行名称 募集资金
用途
账号 存放金额
(元)
锦浪科
技股份
有限公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象山
支行
年产40 万台
组串式并网
及储能逆变
器新建项目
3901340029000048761 337,659,371.85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慈溪
支行
综合实验检
测中心项目
309006276013000068802 190,340,4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象山
支行
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
39702001040037151 183,999,981.00
  • 注:上述金额为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0 年11 月30 日的

账户余额。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锦浪科技,乙方为开户行,丙方为保荐机

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本专户”),本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2020 年11 月24 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专户余额为714,570,526.58 元,其中

190,340,400.00 元需转入甲方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 支行开立的309006276013000068802 账号、337,659,371.85 元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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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甲方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开立的

3901340029000048761 账号、2,570,754.73 元用于支付发行相关的 审计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剩余184,000,000.00 元存放于 39702001040037151 账号)。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文杰、吴江南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五、乙方按月(次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六、甲方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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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 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丙方持续督导到期日为2022 年12 月31 日。

  •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公司分别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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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11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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