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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Nov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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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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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0-122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499 号《关于同 意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核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浪 科技”)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7,444,19 1 股,每股面值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7.32 元,可募集资 金总额为724,468,668.12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468,896.2 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11,999,771.8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 验[2020]523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 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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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慈溪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以下将三家银行 统一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 户名 | 开户行名称 | 募集资金 用途 |
账号 | 存放金额 (元) |
|---|---|---|---|---|
| 锦浪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象山 支行 |
年产40 万台 组串式并网 及储能逆变 器新建项目 |
3901340029000048761 | 337,659,371.85 |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慈溪 支行 |
综合实验检 测中心项目 |
309006276013000068802 | 190,340,400.00 | |
|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象山 支行 |
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 |
39702001040037151 | 183,999,981.00 |
- 注:上述金额为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0 年11 月30 日的
账户余额。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锦浪科技,乙方为开户行,丙方为保荐机
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本专户”),本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2020 年11 月24 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专户余额为714,570,526.58 元,其中
190,340,400.00 元需转入甲方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 支行开立的309006276013000068802 账号、337,659,371.85 元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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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甲方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开立的
3901340029000048761 账号、2,570,754.73 元用于支付发行相关的 审计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剩余184,000,000.00 元存放于 39702001040037151 账号)。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文杰、吴江南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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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方按月(次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六、甲方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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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 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丙方持续督导到期日为2022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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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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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公司分别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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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11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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