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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Nov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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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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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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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 57 号)

创业板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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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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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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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全体董事: 王一鸣 王峻适 师晨光 张健华 郑会建 姜莉丽 郑 亮 全体监事: 张天赐 贺华挺 潘敏洁 高级管理人员: 王一鸣 王峻适 郭俊强 张 婵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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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5 二、本次发行概要 ................................................................................................................... 7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4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9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2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22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23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3 第三节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意见 ............................................................................................................ 25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 25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 25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 见 ................................................................................................................................ 26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27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28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29 发行人律师声明 ..................................................................................................................... 30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31 验资机构声明 ......................................................................................................................... 3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3 一、备查文件目录 ................................................................................................................. 33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电话、联系人和时间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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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锦浪科技、发行人、公司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锦浪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会计师、天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国浩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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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1、2020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2020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 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创业板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创业板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创业板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创业板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 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20-2022)>的议案》等议案。

3、2020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募 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创业板 2020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创业板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创业板 2020 年度向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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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发行股票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创业板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等议案。

4、2020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 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0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2020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 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 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 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0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 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 落实函》(审核函〔2020〕020166 号),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 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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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0 年 10 月 9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锦浪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499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 年 11 月 17 日出具的《验 证报告》(天职业字[2020]39864 号),截至 2020 年 11 月 13 日止,海通证券共收 到发行对象汇入海通证券为锦浪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专门缴款账户 认购资金总额为 724,468,668.12 元。

2020 年 11 月 18 日,海通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 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天健 2020 年 11 月 25 日出具 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523 号),截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止,锦浪科技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7,444,191 股,发行价格为 97.32 元/股,实际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4,468,668.12 元(大写:柒亿贰仟肆佰肆拾陆万捌仟陆佰 陆拾捌元壹角贰分),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2,468,896.27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1,999,771.85 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7,444,191.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704,555,580.85 元。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7,444,191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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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期首 日,即 2020 年 11 月 2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 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97.02 元/股。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 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的发行 价格为 97.32 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 1.003 倍。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724,468,668.12 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人 民币 12,468,896.2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1,999,771.85 元。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不含税)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保荐、承销费 10,487,764.18
2 审计、验资费 943,396.24
3 律师费用 943,396.24
4 材料制作费 94,339.61
合计 12,468,896.27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97.32 元/股,发行股数 7,444,191 股,募集资金总额 724,468,668.12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6 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36,210 421,999,957.20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7,538 99,999,9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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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022L-CT001深
1,027,538 99,999,998.16
4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3号私
募基金
513,769 49,999,999.08
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3,769 49,999,999.08
6 郭伟松 25,367 2,468,716.44
合计 7,444,191 724,468,668.12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 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 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七)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 、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时 确定的《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 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书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 169 名,其中包括了 35 家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9 家证券公司、19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已经提交认购意向 书的 80 名投资者以及截止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 20 大股东中无关联关系且非港股 通的 16 名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二十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网下机构投资者:(一)不少于 20 家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二)不少于 10 家证券公司;(三)不少于 5 家保险机构投资 者。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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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 等。

除上述投资者外,2020 年 10 月 30 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申购日 2020 年 11 月 4 日(T 日)08:30,另有 3 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愿,在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 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 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 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 等情形。

2 、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申购保证金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0 年 11 月 4 日 08:30-11:30,在国浩 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联席主承销商共接收到 4 名投资者的申 购报价,均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均为有效申购报价。根据 《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 金。本次参与申购报价的 3 名投资者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均无须 缴纳保证金,其余 1 名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500 万元。

由于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获配投资者累计有效认购数量低于本次拟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份数、投资者累计有效认购总金额未达到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拟募集资金总额,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后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联 席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向参与首轮申购报价的投资者按价格高低顺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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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追加认购意向,优先确认其是否有增加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意向,并通过邮件 向其发送《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 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经过上述追加认购后,累计有效认购金额仍不足拟 募集金额,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其他已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及发行 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新增的其他投资者继续征询认购意向,并通过邮件发 送《追加认购邀请书》等相关附件。《追加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发送后,联 席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上述投资者均 确认收到《追加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本次追加认购截止日为 2020 年 11 月 18 日 17:00 之前。

2020 年 11 月 10 日,本次发行累计有效认购金额已达到拟募集金额,发行 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前结束追加认购程序,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的全 程见证下,联席主承销商共接收到 4 名投资者提交的有效的《追加申购单》。本 次参与追加认购阶段申购报价的 2 名投资者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 均无须缴纳保证金,其余 2 名投资者均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共计 585 万元。

首轮共有 4 名投资者报价、追加认购阶段共有 4 名投资者追加认购,具体申 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1)参与首轮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元) 保证金到账情况(元)
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111.03 118,000,000 无需
104.84 246,000,000
98.65 322,000,000
2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景林丰收
3号私募基金
108.00 50,000,000 5,000,000
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98.00 50,000,000 无需
4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97.32 50,000,000 无需

(2)参与追加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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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 / 股) 申购金额(元) 保证金到账情况(元)

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97.32 100,000,000 无需
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传统-普通保
险产品
-022L-CT001深
97.32 100,000,000 850,000
3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97.32 50,000,000 无需
4 郭伟松 97.32 70,000,000 5,000,000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对象均在《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以及新增的投资者范围内。

3 、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 价配售原则,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97.32 元/股,本次发行 对象最终确定为 6 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7,444,19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24,468,668.12 元。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元/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1 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97.32 4,336,210 421,999,957.20 6个月
2 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1,027,538 99,999,998.16 6个月
3 太平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传统-普
通保险产品
-022L-CT001深
1,027,538 99,999,998.16 6个月
4 上海景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景
林丰收3号私募
基金
513,769 49,999,999.08 6个月
5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513,769 49,999,999.08 6个月
6 郭伟松 25,367 2,468,716.44 6个月
合计 7,444,191 724,468,668.12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 具体产品认购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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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对象名称 产品名称 获配股数(股)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二零组合 1,644,06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零二组合 308,26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科创主题3 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21,29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67,16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77,43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创业板两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3,30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高端制造股
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13,769
广发基金佳朋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13,769
广发基金千帆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02,754
广发基金中信理财睿赢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64,406
合计 4,336,2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优势行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41,10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143,85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2,20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景气行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1,10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5,508
合计 513,769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智能制造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411,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3,03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56,8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92,4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1,6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2,700
合计 1,027,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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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对象为 6 名,未超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 35 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锦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所列示的投 资者以及新增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 关联方。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 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 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本次获配的投资者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向深交 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 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注册资本 12,688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528923126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 4,336,210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 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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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
法定代表人 章砚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5197XF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 1,027,538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 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3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488号42-43楼
法定代表人 沙卫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92750044K
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
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产品“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传统 普通保险

产品-022L-CT001 深”本次认购数量为 1,027,538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4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939号3幢129室
法定代表人 高云程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59812186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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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经营范围 展经营活动)

  •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产品“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景林 丰收 3 号私募基金”本次认购数量为 513,769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 之日起 6 个月。

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注册资本 1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834917Y
经营范围 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 513,769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 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6 、郭伟松

姓名 郭伟松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郭伟松本次认购数量为 25,367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经核查,以上获配的 6 家投资者及所管理的产品均非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 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 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 易安排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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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止本发 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 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 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 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 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询价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郭伟松作为个人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二零组合、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三零二组合、广发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银智能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太平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管理的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22L-CT001 深,国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国泰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联网+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景气行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 公募基金产品、保险产品、社保产品及养老保险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广发基金佳朋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广发基 金千帆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广发基金中信理财睿赢定增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景林丰收 3 号私募基金均已按照已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 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的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 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 为 C1、C2、C3、C4、C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4 级,专 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4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联席主承销商告知投资者 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 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联席主承销商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 受能力最低类别(C1)的投资者后,应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 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 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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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 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 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
能力是否匹配
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3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
普通保险产品-022L-CT001深
专业投资者
4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景林丰收3号私募基金
专业投资者
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6 郭伟松 专业投资者

经核查,上述 6 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及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 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联席主 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 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联席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 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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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李文杰、吴江南

项目协办人:廖翔

项目组成员:张湛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侯美文、吴钢

联系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四)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128 号 6 楼

负责人:王越豪

经办注册会计师:吕瑛群、皇甫滢

联系电话:0571-89722640

传真:0571-8821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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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128 号 6 楼

负责人:王越豪

经办注册会计师:吕瑛群、皇甫滢

联系电话:0571-89722640

传真:0571-8821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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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行期首日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股数(股)
1 王一鸣 境内自然人 39,192,087.00 28.36 39,192,087.00
2 林伊蓓 境内自然人 17,040,038.00 12.33 17,040,038.00
3 宁波聚才财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一般法人 12,780,029.00 9.25 12,780,029.00
4 王峻适 境内自然人 11,928,028.00 8.63 11,928,028.00
5 宁波东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一般法人 10,566,382.00 7.64 0.00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理财产品
5,502,636.00 3.98 0.00
7 宁波高新区华桐恒德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一般法人 4,298,894.00 3.11 0.00
8 许颇 境内自然人 3,948,240.00 2.86 0.00
9 科威特政府投资局 境外法人 1,962,944.00 1.42 0.00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智
能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理财产品
796,991.00 0.58 0.00
合计 108,016,269.00 78.15 80,940,182.00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以截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股东名册在册股东为基础,考虑本次发行情 况,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股数(股)
1 王一鸣 境内自然人 39,192,087.00 26.91 39,192,087.00
2 林伊蓓 境内自然人 17,040,038.00 11.70 17,040,038.00
3 宁波聚才财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一般法人 12,780,029.00 8.77 12,780,029.00
4 王峻适 境内自然人 11,928,028.00 8.19 11,928,028.00
5 宁波东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一般法人 10,566,382.00 7.25 0.00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理财产品
6,016,405.00 4.13 513,769.00
7 宁波高新区华桐恒德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一般法人 4,298,894.00 2.9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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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许颇 境内自然人 3,948,240.00 2.71 0.00
9 科威特政府投资局 境外法人 1,962,944.00 1.35 0.00
10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二零组合 基金、理财产品
1,644,061.00 1.13 1,644,061.00
合计 109,377,108.00 75.09 83,098,012.00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7,444,191 股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王一鸣仍为公司控股股 东,王一鸣、林伊蓓、王峻适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 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 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 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 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其中年产 40 万台组串 式并网及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是在公司目前产能利用率维持高位的情形下,为投 产新产品,提高公司生产能力,扩大生产规模而规划的;综合实验检测中心项目 的实施是公司提升产品可靠性、提高产品检测能力、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综上, 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陆续投产,公司业务及产品将进一步得到升级,收入 结构进一步优化,将为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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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 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 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 准和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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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 意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0]2499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 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 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 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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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中 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 《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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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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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已对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20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 廖 翔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文杰 吴江南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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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沈如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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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侯美文 吴 钢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颜华荣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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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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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20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 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

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吕瑛群 皇甫滢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越豪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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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20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 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

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吕瑛群 皇甫滢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越豪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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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 1、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3、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

  • 象合规性的报告

  • 4、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6、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 7、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

  •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电话、联系人和时间

— — 查阅时间:上午 9:00 11:30 下午:13:00 15:00

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 57 号

电话号码:0574-65802608 传真号码:0574-65781606

联系人:张婵

(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4 楼

电话号码:021-23219000 传真号码:021-63411627

联系人:李文杰、吴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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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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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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