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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Jul 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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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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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2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 年7 月10 日,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 年2 月20 日“证监许可[2019]228 号”文核 准,本次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 万股新股,发行价格为26.64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532,8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472,697,169.84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进行审验,并于2019 年3 月14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52 号《验资报告》验证 确认。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规模 募集资金投入
1 年产12 万台分布式组串并 22,415.28 21,5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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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逆变器新建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445.12 5,228.04
3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6,372.06 6,118.03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5,000.00 14,402.00
合计 49,232.46 47,269.72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变更的基本情况

按照《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2 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 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以公司现有土地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根据公司 实际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将实施地点变更为象山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F-1-2 地 块、F-1-3 地块。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后续若需履行相关备案、环评手续,公司将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原因

因原有规划场地已难以满足公司建设募投项目的需求,为更好地实施募投项 目,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办公环境、购置成本等多方面因素,公司拟通过招拍挂 方式以18.1万元/亩(最终价格以摘牌价格为准)的价格,以自有资金不超过3,000 万元购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F-1-2 地块、F-1-3 地块约147.172 亩(具 体面积、尺寸以国土局测绘为准),用于建设“年产12 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 器新建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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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上述土地后,募投项目“年产12 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器新建项 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57 号变更为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F-1-2 地块、F-1-3 地块。此次购买土地 的交易金额在董事长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募投项目变更地点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变更前 实施地点变更后
年产12 万台分布式组串
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
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通
路57 号
象山经济开发区滨海工
业园F-1-2 地块、F-1-3
地块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通
路57 号
象山经济开发区滨海工
业园F-1-2 地块、F-1-3
地块

(三)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该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 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及实施方式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 性的影响,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 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因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公司在新实施地点上实施募投项目需履行政府有关部门的 备案、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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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 是公司根据行业发展形势以及经营和未来长远发展的考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 利实施和有效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的需要,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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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变

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7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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