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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Mar 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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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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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 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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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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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3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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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 “ ” “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锦浪科技 、 公司 、 本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 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一鸣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峻适、林伊蓓承诺: 自锦浪科技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锦浪科技的股份,也不由锦浪科技回购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9 年 9 月 1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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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发行人如 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1)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 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含第 18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 间(含第 7 个月、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含第 12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即使本人离职或发生职务变动,本人仍受该条 款的约束。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 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 股票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 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

2、本公司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聚才财聚承诺:自锦浪科技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锦浪科技的 股份,也不由锦浪科技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9 年 9 月 1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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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发行 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股东东元创投、华桐恒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 5% 以上的,则本公司/本企业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则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 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 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股东许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 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龚杰、陆秋 敏、师晨光、张天赐、张健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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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9 年 9 月 1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1)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 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含第 18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 间(含第 7 个月、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含第 12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即使本人离职或发生职务变动,本人仍受该条 款的约束。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 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 股票所获收益,发行人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直 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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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 2017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 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 应做相应调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将根据本预案之具体措施启动股价稳定的措施,同时保证不会导致公司 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 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 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 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 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在启动股价稳定条件成就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 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拟回购本公司 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 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 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 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前 2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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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 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 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回购股份的方 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单 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的 10%;公司自上市之日起每 12 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 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 应做相应调整),且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 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满足 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 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 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 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 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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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

  • 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10%;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每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 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 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 履行对公司或投资者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 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份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 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 应做相应调整),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 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满足公司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上述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 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其将在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 定措施的情形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 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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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 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其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3)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 度从公司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 10%;

4)在公司上市之日起每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述 人员在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其将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 50%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对公司或投资者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直至其按 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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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一鸣;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峻适、林伊蓓承诺: 本人已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确认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本人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的情形,并就上述确认意见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 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若有)。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确认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本人不存在指使发 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信息的情形,并就上述确认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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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将 投赞成票。具体程序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持股 5% 以上主要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一鸣;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峻适、林伊蓓就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

(2)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若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价格下限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 调整。

(3)该等股票的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合法方式。

(4)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以上 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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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 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6)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 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聚才财聚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 总数将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

(2)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若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价格下限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 调整。

(3)该等股票的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合法方式。

(4)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以 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九 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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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 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公司股东东元创投、华桐恒德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减 持发行人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0%。

(2)若本公司/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 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 司/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企业保证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公 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 性公告。

(5)在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如本公司/本企业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 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6)在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公司/本企业及 本公司/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

(7)如果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该部分出售股 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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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在未来的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王一鸣、王峻适、林伊蓓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 来也不从事与锦浪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 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织从事或参与和锦浪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本人 也不会在该等与锦浪科技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如果锦浪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 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此已 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锦浪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 让且锦浪科技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3、对于锦浪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 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 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锦浪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本人、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将不从事与锦浪科技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4、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 也不向其他业务与锦浪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5、锦浪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 认定为锦浪科技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15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锦浪科技、锦浪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六)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 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其中,(1)公司若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则公 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公 司未履行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 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 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2)若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未履行公开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享有的公司 利润分配作为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3)若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或调整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 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 职等处罚措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从公司领取的 薪酬、津贴以及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公开承诺的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 支付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2、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 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 改正情况。

(七)本次发行相关机构的承诺

1、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的海通证券承诺

16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本所在本次上市工作期间未能依法律规定或行业审慎惯 例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且因前述原因而导致上市公司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事实和损失被 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终审裁定、判决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 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主动履行生效裁决、判决所确定应由本 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义务。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1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锦浪科技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9]228号文核准。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0万股。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 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为 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6.64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117号)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2,000万股将于2019年3月1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 交易,股票简称 锦浪科技 ,股票代码“300763”。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 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 (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因上述文件 中已披露而未在本公告书中重复披露的内容,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网站的相关内 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8

  • (二)上市时间:2019年3月19日

  • (三)股票简称:锦浪科技

  • (四)股票代码:300763

  •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999.9952万股

  •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万股

  •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2,000万股;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 ”

  • 详见本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

  •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类别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占发行后股
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
开发行
前已发
行股份
1 王一鸣 23,054,169
28.82
2022年3月19日
2 林伊蓓 10,023,552
12.53
2022年3月19日
3 宁波聚才财聚投资管理有限公
7,517,664
9.40
2022年3月19日
4 王峻适 7,016,487
8.77
2022年3月19日
5 许颇 2,505,888
3.13
2020年3月19日
6 宁波东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724,472
8.41
2020年3月19日
7 宁波高新区华桐恒德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57,720
3.95
2020年3月19日
首次公 网上发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20,000,000
25.00
2019年3月19日

19

开发行
股份
行股份
合计 79,999,952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2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ingbo GinlongTechnologies Co., Ltd.
注册资本 5,999.9952万元(发行前)
7,999.9952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王一鸣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9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5年9月29日
住所 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57号
邮政编码 315712
电话号码 0574-65802608
传真号码 0574-65781606
互联网网址 www.ginlong.com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关系
负责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张婵
联系电话:0574-65802608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 票的情况如下:


姓 名 职 务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数量
(股)
直接持股占比
%
1 王一鸣 董事长、总经理 2015.9.24
-2021.9.22
23,054,169 38.42
2 王峻适 董事、副总经理 2015.9.24
-2021.9.22
7,016,487 11.69
3 师晨光 董事 2015.9.24
-2021.9.22
-- --
4 张健华 董事 2015.9.24
-2021.9.22
-- --
5 郑会建 独立董事 2017.3.31
-2021.9.22
-- --
6 姜莉丽 独立董事 2017.3.31
-2021.9.22
-- --
7 方益 独立董事 2017.3.31
-2021.9.22
-- --

21

8 张天赐 监事会主席、职工
代表监事
2015.9.24
-2021.9.22
-- --
9 陆秋敏 监事 2015.9.24
-2021.9.22
-- --
10 贺华挺 监事 2016.8.16
-2021.9.22
-- --
11 龚杰 财务总监 2015.9.24
-2021.9.22
-- --
12 张婵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2015.9.24
-2021.9.22
-- --

除上述直接持股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持有公司直接股东股权的情况 直接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情况
1 王一鸣 董事长、总经理 持有聚才财聚56.10%的股权 聚才财聚持有公
司12.53%的股权
2 王峻适 董事、副总经理 持有聚才财聚40.00%的股权
3 师晨光 董事 持有聚才财聚0.1678%的股权
4 张天赐 监事会主席 持有聚才财聚0.2237%的股权
5 陆秋敏 监事 持有聚才财聚0.2237%的股权
6 龚杰 财务总监 持有聚才财聚0.1678%的股权
7 张健华 董事 持有华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
的股权;华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华桐恒德1%的股权
华桐恒德持有公
司5.26%的股权
持有宁波恒兴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2.38%的股权;宁波恒兴伟业电子有限
公司持有宁波市电子工业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55%的股权;宁波市电子工业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宁波电子信息
集团有限公司17.18%的股权;宁波电
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东元创投
51.25%的股权
东元创投持有公
司11.21%的股权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王一鸣,实际控制人为王一鸣、王峻适、林伊蓓。截至招 股说明书签署之日,王一鸣、王峻适、林伊蓓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38.42%、 11.69%、16.71%的股份。王一鸣和王峻适分别持有聚才财聚 56.10%和 40%的股 权(合计持有 96.10%的股权),聚才财聚持有发行人 12.53%的股权。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22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国籍 境外永久居留权
1 王一鸣 3101011981** 中国
2 王峻适 3302251949** 中国
3 林伊蓓 3302251957** 中国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存在 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除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其他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的任职
情况
被投资单位 被投资单位 持股比例
名称 注册资本/
资额(万元)
1 王一鸣 董事长、总经理 聚才财聚 135 56.10%
宁波海邦人才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30,000 0.33%
2 王峻适 董事、副总经理 聚才财聚 135 40.00%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9,996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1
王一鸣
2
林伊蓓
3
宁波聚才财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
王峻适
5
宁波东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
宁波高新区华桐恒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7
许颇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卢少容
10
梅瑾
总计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王一鸣 23,054,169
28.82
林伊蓓 10,023,552
12.53
宁波聚才财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517,664
9.40
王峻适 7,016,487
8.77
宁波东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724,472
8.41
宁波高新区华桐恒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3,157,720
3.95
许颇 2,505,888
3.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836
0.06
卢少容 500
0.00
梅瑾 500
0.00
60,048,788
75.06

2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人 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人民币普通股 0 万股)。

二、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为 26.64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14.7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 总股本计算);

(二)19.6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一)发行方式: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简称“网上 发行”)。

(二)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 2,000 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116,733,500,500 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71330423%,有效申购倍 数为 5,836.67503 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 2019 年 3 月 11 日披露的《宁波锦浪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 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47,836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3,28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7,269.72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52 号”《验 资报告》。

24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费用总额为 6,010.28 万元,具体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3,801.51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1,580.00万元
律师费用 169.81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33.96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用 25.00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 3.01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公开发行新股费用总额/本次发 行新股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 47,269.72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公开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0.28 元/股(按经审计的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公开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35 元/股(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5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报告期内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19]68 号审计报告。

根据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的经营情况,公司对 2019 年 1-3 月业绩进行了预 计,预计 2019 年 1-3 月营业收入在 15,000 万元至 18,000 万元之间,较上年同期 变动幅度为 6.47%至 27.7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 650 万元至 780 万 元之间,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10.42%至 32.5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 600 万元至 720 万元之间,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13.53% 至 36.23%。上述 2019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仅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或审阅。

公司报告期内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审计报告已在巨潮资讯网全文披 露,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

26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 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本公司自 2019 年 3 月 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 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方占用;

  •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7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李文杰、孔令海 项目协办人:吴江南 其他项目人员:张湛、屈田原、李晟远、叶陈睿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海通证券认为锦浪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锦浪科技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同意推荐锦浪 科技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28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9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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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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