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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Mar 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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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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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8 号文核准,宁波锦浪新能源 “ ”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锦浪科技 、发行人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2,000 万社会公众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开发行工作已于 2019 年 3 月 6 日刊登招股说 明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现将有 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ingbo GinlongTechnologies Co., Ltd.
注册资本 5,999.9952万元(发行前)
7,999.9952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王一鸣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5年9月9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5年9月29日
住所 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57号
经营范围 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光伏电力电量生产、自产太阳
能光伏电力电量销售;太阳能光伏项目、风电项目的设计、建设开发、
投资、经营管理、维护及工程配套服务;光伏和风力逆变器、新能源发
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蓄电设备、充电桩设备、新能源汽车、电力设
备、电子产品、机电一体化产品和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
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邮政编码 315712
电话号码 0574-65802608
传真号码 0574-65781606
互联网网址 www.ginlong.com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关系
负责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张婵
联系电话:0574-65802608

(二)主营业务情况

本公司立足于新能源行业,专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领域,为一家专业从事分 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心设备组串式逆变器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 业。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组串式逆变器,是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可缺少的核心设 备。

根据工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等六部委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联合发布的《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 计划(2018-2020 年)》,光伏产业是基于半导体技术和新能源需求而兴起的朝 阳产业,是未来全球先进产业竞争的制高点。根据工信部 2018 年 1 月 23 日发布 的《2017 年我国光伏产业运行情况》,随着全球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凸显, 光伏产业已成为各国普遍关注和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2017 年,受益国内光伏 分布式市场加速扩大和国外新兴市场快速崛起,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产 业规模稳步增长、技术水平明显提升。

组串式逆变器主要应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运用功率变换及控制系统, 将太阳能电池组件产生的直流电转化为符合电网电能质量要求的交流电,其直接 影响到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效率及运行稳定性;同时,组串式逆变器也是 整个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中多种信息传递与处理、实时人机交互的信息平台,是 连接智能电网、能源互联网的智能化关键设备。

公司拥有一支优秀的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由国家特聘专家、国家第三批“千 人计划”引进人才王一鸣带领,拥有众多优秀技术人才。公司研发团队被评为浙

江省重点创新团队,建有企业院士工作站。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已取 得专利证书的专利 51 项,并获得了多项荣誉与奖项。

太阳能是可供人类利用的储量最为丰富的清洁能源之一,通过光伏效应将太 阳能转换为电能,能够在充分利用太阳能的同时避免对环境的影响。目前,光伏 发电已成为世界利用太阳能最主要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近年来大力发展光伏发 电,光伏行业已成为全球发展最快的新兴行业之一。全球光伏年新增装机容量增 长趋势明显,年装机量由 2000 年的 0.3GW 增至 2017 年的 99.1GW。

公司自成立初即坚持全球化布局,凭借优异的产品性能和可靠的产品质量, 公司在亚洲、欧洲、美洲及澳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积累了众多优质客户,与公司 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除国内市场外,公司产品销往美国、英国、荷兰、 澳大利亚、墨西哥、印度等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三)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根据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1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资产总计 64,863.47 49,956.95 24,084.56
负债总计 29,880.74 26,781.75 10,568.42
所有者权益合计 34,982.72 23,175.21 13,516.14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
34,982.72 23,175.21 13,516.14

2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83,138.41 82,348.14 28,576.67
营业利润 13,237.11 13,571.22 3,226.28
利润总额 13,665.30 13,708.37 3,561.52
净利润 11,806.41 11,781.42 2,982.95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1,806.41 11,781.42 2,972.8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非经常性损益 976.03 466.12 -49.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10,830.38 11,315.30 3,022.11

有者净利润

3 、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733.60 14,927.64 3,271.4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05.36 464.98 -1,981.7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0.00 -2,418.74 1,381.3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6,749.08 12,672.48 2,626.31

4 、主要财务指标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流动比率(倍) 1.87 1.66 1.81
速动比率(倍) 1.64 1.41 1.3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6.15 53.40 43.37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除外)
占净资产的比例(%)
8.45 0.25 0.2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5.83 3.86 12.54
财务指标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3.50 5.45 4.53
存货周转率(次/年) 8.15 9.99 4.55
基本每股收益(元) 1.97 1.96 0.50
稀释每股收益(元) 1.97 1.96 0.50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 40.60 63.46 35.34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4,412.73 14,199.39 4,106.26
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
元)
11,806.41 11,781.42 2,972.8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普通
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0,830.38 11,315.30 3,022.11
利息保障倍数(倍) - 24,376.59 26.4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元) 1.79 2.49 3.04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1.12 2.11 2.44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方案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
于25.00%。本次发行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发行新股,不涉及原有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每股发行价 26.64元/股,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市盈率 19.68 倍(发行市盈率=每股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后每股
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5.83元(按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0.28元(按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2.5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场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在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
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上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投资者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 53,280.0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47,269.72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费用总额为 6,010.28 万元(不含税),具体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费用总额为6,01 0.28万元(不含税),具体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3,801.51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1,580.00万元
律师费用 169.81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33.96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用 25.00万元

2、公开发售股份股东情况

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发行新股,不涉及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 情况。

  • 3、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一鸣、王峻适、林伊蓓(王峻适和林伊蓓为王一鸣父母)。 本次公开发行后,王一鸣、王峻适、林伊蓓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28.82%、8.77%、

12.53%的股份。另外,王一鸣和王峻适分别持有宁波聚才财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聚才财聚”)56.10%和 40%的股权(合计持有 96.10%的股权),本 次公开发行后聚才财聚持有发行人 9.40%的股权。

综上,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一鸣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峻适、林伊蓓承诺: 自锦浪科技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锦浪科技的股份,也不由锦浪科技回购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1)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 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含第 18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 间(含第 7 个月、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含第 12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即使本人离职或发生职务变动,本人仍受该条

款的约束。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 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 股票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 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

2、本公司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聚才财聚承诺:自锦浪科技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锦浪科技的 股份,也不由锦浪科技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股东东元创投、华桐恒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 5% 以上的,则本公司/本企业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则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 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 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股东许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 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龚杰、陆秋 敏、师晨光、张天赐、张健华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1)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 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含第 18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 间(含第 7 个月、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含第 12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即使本人离职或发生职务变动,本人仍受该条 款的约束。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 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 股票所获收益,发行人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直 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针对上市条 件逐条发表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锦浪科技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现逐条说明如下:

  • (一)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7,999.9952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

  • 万元;

  •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 (四)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

经过本保荐机构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 形:

  • 1、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

  • 超过百分之七;

  •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 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承诺的其他相关事项

1、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2、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 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本保荐机构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 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具体如下: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精神,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利益的内控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协助发行人制订有关制度并实施。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 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定期跟 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 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遵守 《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7、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现场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 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主要约定

1、保荐机构依据保荐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为保证保荐工作顺利进行,在保荐期内,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相 关人员有权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并视会议内容有权列席相 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有权在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为 实施保荐工作开展必要的现场调查,对相关人士进行问询。

(2)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发行人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有权要求 发行人向保荐机构提供保荐工作所需要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没有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2、保荐机构依据保荐协议,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保荐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作好保荐工作。

(2)保荐机构应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 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 协作。发行人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随意更换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具体 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在发行人证券 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义务。

(4)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应及时告知发行人。

(5)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未 经发行人许可,不得泄露或公开发行人有关资料及情况,否则发行人将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 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减轻或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2、发行人承诺向保荐机构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应当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按协议约定 将相关文件送保荐机构:

(1)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2)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4)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违法违规行为;

  • (5)《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对发行人规

  • 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 4、保荐机构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解释

  • 或出具依据的相关约定。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

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李文杰、孔令海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4楼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海通证券认为锦浪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锦浪科技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同意推荐锦浪 科技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 _____

李文杰 孔令海

保荐机构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

周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