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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un 1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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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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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宁波 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 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 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需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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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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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日为2020 年6 月10 日,该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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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日的确定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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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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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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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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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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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 年6 月10 日,向13 名激励对象授予21.8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郑会建 姜莉丽 郑亮
2020 年6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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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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