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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Mar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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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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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宁波 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 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 响。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的服务中,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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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政策,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审计工 作,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公司本次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20 年度审计机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续聘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相关资产的计提减值准备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 而做出,更加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 策的规定,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关于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9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 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未发现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公司《2019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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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公司2019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建立内部控制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要求和发展需要。 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考虑到项目建设和长远发展 等需要,拟定2019 年度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7 股,不进行现金分 红,该预案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是基于公司业务及 日常运营需要,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八、关于2020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目前公司生产 经营实际状况以及对宏观经济条件下市场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按照绩效考核原 则要求,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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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 年度董事的薪酬方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九、关于2020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 际状况以及对宏观经济条件下市场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按照绩效考核原则要求,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十、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郑亮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监会处以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十一、关于为全资、控股子(孙)公司提供并分配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担保额度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各级全资、控股 子(孙)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需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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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孙)公司提供并分配对外担保额度,

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减轻或避免汇率变动对公 司进出口业务效益的影响,降低汇率风险。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业务的总额度不超过一亿美元(或 等值货币),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郑会建 姜莉丽 方益

2020 年3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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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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