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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an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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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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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宁波 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 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管理 办法》、《备忘录第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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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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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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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 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 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引 进和保留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 6、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设定的考核指标分为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两个层次。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 业成长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有利于促进公司战略 目标的实现。
除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 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期内的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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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 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郑会建 姜莉丽 方益
2020 年1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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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姜莉丽 郑会建 方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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