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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Aug 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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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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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的专项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锦浪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锦浪科技”)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 关规定,对锦浪科技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8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26.6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280.00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6,010.2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269.72万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3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52号)。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年产12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规模 募集资金投入
1 年产12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 22,415.28 21,521.65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445.12 5,2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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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6,372.06 6,118.03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5,000.00 14,402.00
合计 49,232.46 47,269.72

三、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的有关情况

按照《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2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 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以公司现有土地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为更好 地实施募投项目,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办公环境、购置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经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将通过招拍挂方式以18.1万元/亩(最 终价格以摘牌价格为准)的价格,购买象山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F-1-2地块、F-1-3 地块约147.172亩(具体面积、尺寸以国土局测绘为准),用于建设“年产12万台分 布式组串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将上述计划通过募集资金购买。

在上述实施方式变更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发展现状以及实际情况,“年产 12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计划新增土地购置费3,000万元,相应减 少建筑工程及装修费用3,000万元,未来若该项目存在资金缺口,将以自有资金解 决,具体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如下表所示:

序号 投资项目 调整前投资金额
(万元)
调整后投资金额
(万元)
调整金额
(万元)
1 建筑工程及装修 12,200.00 9,200.00 -3,000
2 土地购置费 0.00 3,000 +3,000
3 设备购置 6,707.69 6,707.69
4 软件购置及实施费用 726.50 726.50
5 基本预备费 981.71 981.71
6 铺底流动资金 1,799.38 1,799.38
合计 22,415.28 22,415.28

四、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的原因及影响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方式的谨慎决定,主要系公司根据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及项目实施过程的实际情况 相应调整具体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最大程度的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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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公司拟购置的土地位于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 海工业园区内,临近工厂生产基地,发开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企业供水、供 电等问题都能够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公司本次仅涉及“年产12万台分布式组串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的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的调整,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和投资方向,不会改变 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 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序, 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而做出的审慎 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同意通过。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程序合法有效,未 发现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通过。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已经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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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该 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正常的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方式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 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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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文杰 孔令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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