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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GADEVICE SEMICONDUCTOR INC. — M&A Activity 2018
Nov 2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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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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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 易创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兆易创新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 事项,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 2018 年 5 月 8 日、 2018 年 7 月 10 日、 2018 年 10 月 15 日和 2018 年 11 月 12 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公司涉诉事项的专项意见》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8 年 10 月 31 日,本次重组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通过。 2018 年 11 月 15 日,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思立微)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应诉通知书》, 因涉嫌专利权侵权纠纷,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顶公司或原告) 向深圳中院起诉思立微、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侵权纠纷或诉讼案件)。据此,本所律师对诉讼案件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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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得到思立微的书面保证,其已谨慎及诚信 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的复印 件,该等相关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 导之处;相关文件是最新、现行有效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其出具和 / 或 通过之时起未被修订、替换或终止。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 下: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资料 及《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标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汇顶公司以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屏下光学指纹识别模组及其镜头 组件以及光学模式指纹识别芯片(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为 由,向深圳中院起诉思立微(被告一)、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与深圳市 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三),该诉讼案件已经深圳中院立案,案号为( 2018 ) 粤 03 民初 4049 号。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屏 下光学指纹识别模组及其镜头组件以及光学模式指纹识别芯片落入原告名为“屏下 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和电子设备”(专利号为 ZL201821077979.2 ,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请求深圳中院: 1 、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汇顶公司 第 ZL201821077979.2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 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 、判令三被告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3 、判令被告一、被 告二连带赔偿汇顶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以及汇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 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50 万元(截止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止); 4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 承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18 年 11 月 19 日,兆易创新披露《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 购标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10 ),对汇顶公司起诉标的公司 的有关事项进行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二、 诉讼案件的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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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标的公司的侵权纠纷事项,本所律师查阅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 证通知书》《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标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以及标的公司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二》) 等文件资料,并与标的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并形成访谈笔录。
根据前述文件资料及结合访谈情况,以及《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律师 对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核查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诉讼案件被法院认定侵权成立的可能性
根据思立微提供的立案证据、以及《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二》,诉讼案件的涉案 专利为“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和电子设备”(专利号为 ZL201821077979.2 ),该 专利有 38 个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 1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2-35 要求保护一种 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独立权利要求 36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37-38 要求保护一种电 子设备,其包括权利要求 1-35 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即涉案专利主要涉及一种 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和电子设备。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二》,“涉案专利包括独立权利要求 1 在内的大部分 权利要求有很大可能被宣告无效。”[ 1]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二》,“根据贵司提供的信息,贵司向信利光电提供 的屏下指纹识别相关产品包括镜头以及指纹识别芯片,但并不具有涉案专利中的以 下特征 …… 因此,贵司制造和销售的相关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会构成 直接侵权。”“ …… 我所认为即便涉案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贵司制造 和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也很低。”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二》,“即便贵司制造、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有构成 间接侵权的可能,但根据贵司提供给我所的证据文件资料,我所认为这些证据已充分 证明贵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合法掌握了相关技术并制造了相关产品。因此,若 贵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销售相关产品,则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基于上述,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二》,“一方面涉案专利包括独立权利要 求 1 在内的大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很大,另一方面即便涉案专利的部 分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贵司的相关产品也难以成立侵权,且有充分证据支持先用权 抗辩,因此本案中贵司败诉,即被法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并进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 性很低。”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 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 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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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损害赔偿主张被支持的可能性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二》,“专利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专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一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2] 。如上所述,汇顶公司在本案起诉状中未对所主张的损害赔偿 数额如何计算做出任何说明,也难以根据其目前提交的证据准确计算被控侵权产品 的销售数据和获利情况。”
基于上述,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二》,“即便贵司被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就目前汇顶公司提供的证据而言,法院判决贵司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也会远低于汇 顶公司所主张的数额,法院有可能采用法定赔偿方式,在 1-100 万人民币范围内酌 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该案损害赔偿数额不超过 100 万人民币。”
三、 诉讼案件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一)涉案专利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根据《报告书(修订稿)》、本所律师与思立微有关负责人员的访谈情况、以及 思立微提供的书面说明,思立微的主营业务为新一代智能移动终端传感器 SoC 芯片 和解决方案的研发与销售,其主要产品为指纹识别芯片及触控芯片,其核心技术为应 用于人机交互领域的集成电路设计和相关算法、软件。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二》,“涉案专利虽然名为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和 电子设备,但其发明点主要在于模组结构,而非屏下指纹识别芯片”。根据本所律师 与思立微有关负责人员的访谈情况,思立微的主要产品和核心技术为指纹芯片和算 法,与涉案专利中的模组结构无关;此外,涉案专利中的模组结构也并非屏下指纹识 别模组的唯一实现方式。
基于上述,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二》,“涉案专利发明点主要在于模组结 构,而非作为贵司核心技术的人机交换领域的集成电路设计和相关算法、软件,并且 上述模组结构也并非屏下指纹识别模组的唯一实现方式。因此,不管诉讼结果如何, 本案对贵司的战略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影响较小。”
(二)诉讼案件败诉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如前所述,即便思立微被法院认定侵权,诉讼案件的可能损害赔偿金额也较少。 此外,思立微实际控制人 CHENG TAIYI 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出具《关于本次重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 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 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 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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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涉诉事项的补充承诺函》,“若侵权诉讼经法院终审判决标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 任,本承诺人同意承担赔偿标的公司因侵权诉讼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或实际支出, 从而减轻或消除对标的公司的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诉讼案件预计不会对思立微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标的公司的应对措施
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二》并结合访谈情况,思立微已委托诉讼代理律师研 究相关法律、法规、判例,制定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宣告策略,并拟于近期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针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二》、思立微提供的书面说明及确认,思 立微在诉讼案件项下败诉的可能性很低;且即便思立微被法院认定侵权,诉讼案件的 可能损害赔偿金额也较少。此外,涉案专利的主要发明点在于模组结构,不涉及思立 微核心技术,诉讼案件对思立微的战略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影响较小。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思立微已委托诉讼代理律师积极应诉,并拟于近期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针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思立微实际控制人已出 具专项承诺以减轻或消除诉讼案件对标的公司的潜在不利影响。鉴于此,在上述书面 说明及确认属实、思立微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相关承诺措施的基础上,诉讼案件不会 对本次重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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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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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焦福刚
宋彦妍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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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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