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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GADEVICE SEMICONDUCTOR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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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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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以及《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包括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在内的日常实施工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 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 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 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 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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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所涉及的各项未公开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 (二)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十)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

效;

  •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 (十八)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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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 员;

  •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 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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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 第十二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 第十三条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公司提供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依照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并持续报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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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

  •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要求披露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长期掌握多项内幕信息的, 可在任职期间签订长期保密协议。公司委托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及其他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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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并可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二十六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北京证 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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