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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GADEVICE SEMICONDUCTOR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Feb 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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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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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17-010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 全资子公司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暨对全资子公司增 资的议案》,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格易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格易”)。具体 内容详见 2016 年 12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17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公 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暨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2)、《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肥格易 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开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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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2 月 15 日,公司(甲方)、合肥格易(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丙方)、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丁 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存储金额(元人民币) |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 | 1302011129100034501 | 29,598,759.66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通过子公司合肥格易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302011129100034501。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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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翰震、陈靖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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