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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GADEVICE SEMICONDUCTOR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Nov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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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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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

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 “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易创新”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等有关规定,对兆易创新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7 月20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16]1643 号文 《关于核准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准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26 元, 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581,5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 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64,970,700.00 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 民币516,529,300.00 元,上述资金于 2016 年8 月12 日到位,业经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01500020 号验资报告。

根据于2016 年7 月 22 日签署的《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万元) 审批文号
1 NOR 闪存技术及产品改造项目 16,018.17 海发改[2013]268 号
2 NAND 闪存技术开发、应用及产业化项目 20,358.52 海发改[2013]269 号
3 基于ARM Cortex-M 系列32 位通用MCU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11,995.47 海发改[2013]270 号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280.77 海发改[2013]267 号
合计 51,652.93 -

上述项目投资总额51,652.93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51,652.93 万元。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本次拟变更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的募 集资金投资总额为 3,280.77 万元,原实施主体为兆易创新,现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的专项帐户余额为人民币 19,504,123.47 元,并有购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的结构性存款 10,000,000 元(赎回日期: 2016 年 12 月 28 日,预期年收益率 2.88% )。

公司拟以增资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全部余额(含结构性 存款本金及收益)对全资子公司合肥格易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 格易”)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格易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将于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相关议案后,尽快完成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和对合肥格易增资的事宜,合肥格易将开立募集资金 专户,由公司、变更后的实施主体(合肥格易)、保荐机构、银行共同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实施专户监管。

三、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 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

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拟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合肥格易,建设地点相应变更为合肥格易所在之合肥经济技术开发 区。本次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合肥格易,能有效整合公司 资源,充分利用合肥市在高校人才等各方面的有利条件,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加快推进“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力度和效率。

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系公司对项目实施进度、内部管理架 构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的审慎决定。本次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 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水平。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公司财 务状况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同时查阅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董事 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以及监事会发表的意见,对公司本次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兆易创新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经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兆易创新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的事项,符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主体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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