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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GADEVICE SEMICONDUCTOR INC.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ug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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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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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 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在认真审阅本 次会议相关文件资料并听取公司的说明后,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上海思立微增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情形。本次增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也 不存在占用公司自有资金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增资事项保障该募投 项目的顺利实施,丰富公司产品线,扩大公司竞争优势。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 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二、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担 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资本验证等服务,中兴华在为公司提 供服务期间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为公司出具的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中兴 华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关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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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解 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授予的 167 名激励对象个人 业绩考核结果均为“符合业绩基本标准”及以上,7 名激励对象已经离职,根据公 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及解除 限售条件,公司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及 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可行权及可解除限售的资格条 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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