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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GADEVICE SEMICONDUCTOR INC.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l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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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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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双方长期的业务往来,定价原则公平公允,双方是互 利双赢的平等互惠关系,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不会影响公 司独立性。
2、该事项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我们对本次交易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同意公司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
二、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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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三、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兆易创新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各 业务单元/部门层面绩效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根据行业特点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增长 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 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 均值为基数,2021-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80%、100%、110%、120%的 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各业务单元/部门及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各业务单元/部门和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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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所属业务单元/部门及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 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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