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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tec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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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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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23 证券简称:聚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1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公司于近日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海淀桥支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在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将原存放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支行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全部超募资金转存至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 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将及时注销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支 行设立的账号为“0110400102000008190”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盛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支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监许可[2019]2336 号”《关于同意聚辰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0,210,467 股,募集资金人 民币 100,449.80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8,931.04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91,518.76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5884 号”《验资报告》。(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披露的《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变更前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 行了详细约定,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前,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对应募投项目 |
|---|---|---|---|
| 聚辰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张江分行 |
31050161393600004180 | 以EEPROM 为主体的 非易失性存储器技术开 发及产业化项目 |
| 聚辰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 支行 |
1001281229007038620 | 混合信号类芯片产品技 术升级和产业化项目 |
| 聚辰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松江支行 |
0300402816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聚辰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五棵松支行 |
0110400102000008190 | 超募资金 |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聚辰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批准,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桥 支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设立账号为 “8016100000009224”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并将原存放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支行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的全部超募资金转存至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将及时注销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支行 设立的账号为“0110400102000008190”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盛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支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将相应终止。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就本次变 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安排如下:
|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对应募投项目 |
|---|---|---|---|
| 聚辰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张江分行 |
31050161393600004180 | 以EEPROM 为主体的 非易失性存储器技术开 发及产业化项目 |
| 聚辰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 支行 |
1001281229007038620 | 混合信号类芯片产品技 术升级和产业化项目 |
| 聚辰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松江支行 |
0300402816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聚辰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海淀桥支行 |
8016100000009224 | 超募资金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进行了详细约定,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开设账号为“8016100000009224”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中金公司。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金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应当共同遵守《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厦门国 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公 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晶欣、幸科可以随时到厦门国际 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 淀桥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 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金公司。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且达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以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 淀桥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金公司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金公司发现公司、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 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 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并按中国大陆地区法律解释。三方同意, 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 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 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 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三)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聚辰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现金管理审批情况、实 际操作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 情况进行核实。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有权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管理及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批准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北京海淀桥支 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厦门国际银
行北京海淀桥支行设立账号为“8016100000009224”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 存放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全部超募资 金转存至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注销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 棵松支行设立的账号为“0110400102000008190”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事 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是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 有利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聚辰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助于提高募集资 金的管理效率,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聚辰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符合自身发展 及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