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Giantec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27, 2021
58167_rns_2021-04-27_ef64f0ba-fa0f-4575-90e5-621f1177c1d4.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4 月
| 目录 |
|---|
| 一、释义 3 |
|---|
| 二、声明 4 |
| 三、基本假设 5 |
|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6 |
|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6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8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0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13 |
|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3 |
| (一)对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意见13 |
|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14 |
|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1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15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15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15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
| 见17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17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
| 见18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18 (十一)其他19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2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21 |
| (一)备查文件21 (二)咨询方式21 |
一、释义
-
- 上市公司、公司、聚辰股份:指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聚辰半导体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应的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
-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可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技术骨干人员。
-
-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
-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有效期: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 废失效的期间。
-
- 归属: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10.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 获益条件。
- 11.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 须为交易日。
-
-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 公司章程:指《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披露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
-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计划所涉及 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 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 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 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 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 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聚辰股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 激励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 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10 人,均为公司技术骨干 人员,占公司 2020 年底员工总数 160 人的 6.25%。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确定,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人员。
| 激励对象职务 | 激励对象人数 |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 / | / | / | / | / | ||
| 二、技术骨干人员 | ||||||
| 技术骨干人员 | 10 | 72 | 80.00% | 0.60% | ||
| 小计 | 10 | 72 | 80.00% | 0.60% | ||
| 三、预留部分 | 18 | 20.00% | 0.15% | |||
| 合计 | 90 | 100.00% | 0.74% |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12,084.1867万股的0.74%(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 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其中,首次授予7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12,084.1867万股的0.6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 1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84.1867万股的0.15%, 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 规定为准。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1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四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1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一 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22.64 元,即满足授予 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2.6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
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45.27 元的 50%确定,为每股 22.64 元。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45.32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 易日交易均价的 49.95%。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46.02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60 个 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9.20%。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55.34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0.91%。
(2)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 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 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本激励计划是公司上市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要为上市前未持有 公司股份的新入职技术团队。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为人才密集型行业,具有扎实专 业功底和丰富行业经验的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保证激励计划的有 效性对于稳定优秀团队起重要作用,有利于公司在行业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公 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市场 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时间周期和经营环境下把握人 才激励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使公司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 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 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 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1-2024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或毛利润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 司层面归属比例 X,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 对应考核 | 营业收入(A)或毛利润(B) | |||
|---|---|---|---|---|
| 归属期 | 年度 | 目标值(Am)或(Bm) | 触发值(An)或(Bn) | |
| 营业收入(Am)=5.68 亿元 |
营业收入(An)=5.53 亿元 |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1 | 或 | 或 | |
| 毛利润(Bm)=1.91 元 |
毛利润(Bn)=1.87 亿元 |
|||
| 营业收入(Am)=6.53 亿元 |
营业收入(An)=6.19 亿元 |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2 | 或 | 或 | |
| 毛利润(Bm)=2.20 亿元 |
毛利润(Bn)=2.09 亿元 |
| 营业收入(Am)=7.51 亿元 |
营业收入(An)=6.94 亿元 |
||
|---|---|---|---|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3 | 或 | 或 |
| 毛利润(Bm)=2.53 亿元 |
毛利润(Bn)=2.34 亿元 |
||
| 营业收入(Am)=9.01 亿元 |
营业收入(An)=8.05 亿元 |
||
| 第四个归属期 | 2024 | 或 | 或 |
| 毛利润(Bm)=3.04 亿元 |
毛利润(Bn)=2.71 亿元 |
| 考核指标 | 考核指标完成比例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
|||
|---|---|---|---|---|---|
| 营业收入(A) | A≧Am | 100% | |||
| An≦A <am< td=""> | 80% | 80% | |||
| A <an< td=""> | 0 | 0 | |||
| 毛利润(B) | B≧Bm | 100% | |||
| Bn≦B <bm< td=""> | 80% | 80% | |||
| B <bn< td=""> | 0 | 0 | |||
| 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 | 当考核指标出现 A≧Am 或 B≧Bm 时,X=100%;当考核指标出现 A <an< td=""></an<> |
||||
| 例 X 值的规则 |
且 B <bn 时,X=0;当考核指标 A、B 出现其他组合分布时,X=80%。</bn |
注:上述"营业收入"、"毛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 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业绩考核年度及各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 授予部分一致。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 核结果划分为 A、B、C、D、E 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考核结果 | 特别优秀 | 优秀 | 中等 | 有待提高 | 急需提高 |
|---|---|---|---|---|---|
| (A) | (B) | (C) | (D) | (E) | |
| 归属比例 | 100% | 100% | 80% | 0% | 0%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 定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 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 确定方法、授予条件、有效期、禁售期、归属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 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且聚辰股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十章之
10.4 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 2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 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8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 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聚辰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22.64 元,即满 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2.6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 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45.27 元的 50%确定,为每股 22.64 元。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45.32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 易日交易均价的 49.95%。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46.02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60 个 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9.20%。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55.34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0.91%。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6 条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 法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限制性股票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 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
本激励计划是公司上市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要为上市前未持 有公司股份的新入职技术团队。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为人才密集型行业,具有扎 实专业功底和丰富行业经验的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保证激励计 划的有效性对于稳定优秀团队起重要作用,有利于公司在行业竞争中占据有利 位置。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人才竞争、 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时间周期和经营环 境下把握人才激励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使公司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中掌握主动 权。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 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 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6 条规定,
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 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该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各批次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该计划设置的归属条件中包含对任职期限的要求,激励对象 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各批次对 应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比例分别为占获授总股数的 10%、50%、30%、10%。
归属条件达到后,聚辰股份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 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这样的归属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 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以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5、10.7 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考核年度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 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聚辰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 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 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聚辰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聚辰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或毛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 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毛利 润能反映产品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的提升,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 标。公司处于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发展受到集成电路产业波动、下游应用市 场和宏观经济波动等方面影响。在此背景下,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 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为本次激励计划设 定的考核目标为:2021 年-2024 年的营业收入目标值分别不低于 5.68 亿元、 6.53 亿元、7.51 亿元、9.01 亿元;或 2021 年-2024 年毛利润目标值分别不 低于 1.91 亿元、2.20 亿元、2.53 亿元、3.04 亿元,并相应设置了阶梯解锁 考核模式,实现业绩增长水平与权益归属比例的动态调整,在体现一定成长 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 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 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 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聚辰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 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归属:
1.聚辰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聚辰股份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被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 规则》第十章之第 10.7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 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聚辰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聚 辰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4.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方攀峰 联系电话:021-52583107 传真:021-52588686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