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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t Network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May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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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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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公司的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24,379,93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24,379,932股,其他种类股0万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24,379,93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24,379,932股,其他种类股0股。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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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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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 权的具体内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还应当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授权原则,并 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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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投票或证券监管机 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 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 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 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 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 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网络投票 形式进行表决的事项时,应当提供监管机构 认可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 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 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 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 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 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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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须向股东提供为 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 要的资料及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背景、从 业经验、兼职等个人情况,其中应当特别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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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 况; (二)与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 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 给予协助。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股东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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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加盖法人股东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票账户卡。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证件号码;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 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 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 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 依授权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 释和说明。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 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 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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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采取累积投票 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除外)。 |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日召开。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但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及 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非独立董 事和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选举,根据适 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 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的,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选举在采取 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 进行选举和计算,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 董事的比例。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和监事候选 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 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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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 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 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或监事的职责。 |
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和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 的日期为截止日。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规定或者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 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 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月。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职责。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 内,再次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还应当将聘任 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予以披露。 |
|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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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 定的股东大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 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总数。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 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 所持有的或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 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
第九十一条 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 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 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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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股份回购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除董事 会秘书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 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10%,且未达到50%的,或本条第二款第 (二)项至第(五)项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10%,且未达到50%或虽达到50%但不满足 相关绝对金额要求的,或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的交易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10%且低于 3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但公司发生的 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或第(五)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 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经向公司股 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 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 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股份回购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 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10%,且未达到50%的,或本条第二款第 (二)项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10%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或本条第二款第 (三)项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10%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或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10%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 万元的,或本条第二款第(五)项 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且未达到50%或虽达到50%但 不满足相关绝对金额要求的,或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的交易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10%且 低于3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但公司发 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或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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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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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经向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 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 审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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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债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 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本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 权内容明确具体,可操作。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做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采取专人送达、视频会议、电 话会议、电子邮件、特快专递、传真或借助 所有董事能够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如遇紧急情况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免除本章程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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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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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确保会议的书面议案以电子邮件、专人送 达、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 董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并且应在董事会记 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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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为10 年。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7名,财务总监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联席 总经理1 名,并根据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若 干名,财务总监1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请 聘任,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 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 总经理提请聘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请 聘任。 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联席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联席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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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 解聘,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 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 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政策。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未来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政策。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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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社会公众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利润分 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果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 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时,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社会公众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
的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为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利润分配 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如果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 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时,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为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 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公司及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作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 司 指 定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董事会有权决定调整确定的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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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
| 第二佰零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本章程 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 生冲突,则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本《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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