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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t Network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May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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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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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1年3月)
(2016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 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 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 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 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网络投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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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表决的事项时,应当提供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 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
股东依其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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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五)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年度报告;
-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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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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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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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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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 责。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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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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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 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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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 格无效:
-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 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 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 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 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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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 织、股东大会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 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的;
-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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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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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 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 予协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四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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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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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公证机关或见证律师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 到场时;
-
2、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
3、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八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审议。 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 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 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四十九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 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 次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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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一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 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也可以 在股东大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在登记发言者 之后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到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临时 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 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 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与会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
第九章 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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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 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 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 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非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选举,根据适用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应采取累积投票制的,实行累 积投票制选举。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 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者监事时,方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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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
3、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分散投给任 意的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
4、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监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 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
5、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 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五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一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纪律,被责 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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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 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所持有的或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六十四条 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结果有 任何疑义,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即时点票。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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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对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的, 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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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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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 时也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按照本规则确认股东无异议后,主持 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章程》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公告。
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 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七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四章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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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 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 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先向董 事会通报。
第十五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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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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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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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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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 万元。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的,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10%,且未达到50%的,或本条第二款第(二)项 至第(五)项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10%,且未达到50%或虽达到50%但不满足相关绝对金额要 求的,或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交易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10%且低于3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公司经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 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十六条 除本规则十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股 东大会均授权由董事会批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八十八条 除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 授权的,应符合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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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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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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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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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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