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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t Network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May 1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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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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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17日收到 了控股股东上海兰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修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修订内容如下:
| 条款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公司章程》条款 |
|---|---|---|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45 万 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2,327,759 元。 |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十三 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长江重庆至上海省际旅游船运输,旅 游船船票销售、商务管理咨询,船舶 修造,船舶机电设备安装。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计算机游戏软件的开发、销售;网络 游戏出版运营;利用互联网销售游戏 产品;动漫设计、制作;计算机软硬 件设计、系统集成服务及数据处理。 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广告。组织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 展览展示活动。电影发行;电影摄制。 演出经纪。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健康 咨询。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长 江重庆至上海省际旅游船运输,旅游 船船票销售、商务管理咨询,船舶修 造,船舶机电设备安装。(以上经营范 围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定为准) |
| 第十九 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6545万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545万股,其 他种类股0万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562,327,759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62,327,759 股,其他种类股0万股。 |
| 第四十 一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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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公司章程》条款 |
|---|---|---|
|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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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公司章程》条款 |
|---|---|---|
|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四十 二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 第一百 一十一 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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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公司章程》条款 |
|---|---|---|
|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 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购买或出售行为)、资产抵押等交易的 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 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 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比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 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等),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 |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的, 按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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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公司章程》条款 |
|---|---|---|
| 算,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50%的, 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收购或出售资产 等其他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事项,按 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 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5%,且所有计算 标准均未达到50%的,由董事会审批 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 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50%, 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的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3项 或第5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0.05元的,公司经向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 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 会审议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 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计算标准 达到或超过10%,且未达到50%的, 或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 项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10%,且未达 到50%或虽达到50%但不满足相关 绝对金额要求的,或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的交易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10%且 低于3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但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款第 (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0.05元的,公司经向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 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 审议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 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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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公司章程》条款 |
|---|---|---|
|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如果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 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 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行。 |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 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 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行。 |
|
| 第一百 二十九 条 |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5名,财务总 监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7 名,财务总 监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 三十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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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公司章程》条款 |
|---|---|---|
|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 三十三 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对于公司进行收购或出售资产等 非日常业务经营的交易事项,按照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 计算标准计算,任一标准均未达到5% 的,总经理可以做出审批决定,但公 司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的事项,应当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对于公司进行收购或出售资产等 非日常业务经营的交易事项,按照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标准均 未达到10%的,总经理可以做出审批 决定,但公司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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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公司章程》条款 |
|---|---|---|
|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一条第五款所规定的标准的,总经 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
事项,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对于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联交易批准所规 定的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 定。 |
|
| 第一百 四十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
| 第二佰 零一条 |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执行。 |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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