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Giant Network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y 23, 2016

54584_rns_2016-05-23_221f47ef-d5ed-48e6-b96f-495522314c29.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002558 证券简称:世纪游轮 公告编号:2016-临026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 上海兰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658 号),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53,191,489 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94.00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4,999,999,966.00元,扣除发行费用 89,999,999.00元,本次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净额4,909,999,967.00元。

2016年4月28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安永华明(2016)验字 第60617954_B03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16年4月28日止,发行人已收到股东认 缴股款人民币4,909,999,967.00元(已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9,999,999.00元),其中:计入 股本人民币53,191,489.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4,856,808,478.00元。

二、《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和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及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支行和恒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两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截至2016年4月27日止,专户情况如下: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支行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账户名称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216370100100063902 802110010122701768
金额 人民币3,817,145,200.00元 人民币1,092,854,767.00元

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1. 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 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 查询。海通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2. 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乾圣、尉航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 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 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1. 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开户银行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 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 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海通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3. 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4. 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效。

特此公告。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 5月 23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