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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t Network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May 1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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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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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2019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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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签署日期:二零二零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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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是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巨人网络”或“上市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财务顾 问。巨人网络本次重组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实施完成,持续督 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鉴于巨人网络已聘请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独 立财务顾问”)作为公司收购 Alpha Frontier Limited 的独立财务顾问,为更好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19 年 9 月 30 日,巨人网络与开源证券签订《持续督导 协议书》,聘请开源证券担任巨人网络本次重组的后续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 期自签订《持续督导协议书》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开源证券接受委托,担任巨人网络重大资产重组 2019 年的持续督导机构, 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出具 2019 年度(以 下简称“本督导期”)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本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业务经营数据等由上市公司提供,上市 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书所发表意见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过户情况
(一)本次重组概述
本次重组总体方案包括:( 1 )重大资产出售;( 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 ) 募集配套资金。
1 、重大资产出售
上市公司向彭建虎或其指定第三方出售上市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母公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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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彭建虎或其指定第三方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
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重组的拟出售资产评估值为 60,423.62 万元,经交易 双方友好协商,本次重组中拟出售资产作价为 60,424.00 万元。
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向兰麟投资(兰麟投资现已更名为上海巨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 巨人投资 ” )、腾澎投资、鼎晖孚远、铼钸投资、中堇翊源、澎腾投资、 弘毅创领及孚烨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巨人网络科技 ” ) 100% 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重组的拟购买 资产评估值为 1,312,424.08 万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重组中拟购买资 产作价为 1,312,424.00 万元。
3 、募集配套资金
为提高本次重组绩效,增强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 力,上市公司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 500,000 万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其控制 的关联人不参与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认购,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重组拟购买 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
(二)资产交割与过户情况
1 、购买资产过户情况
2016 年 4 月 6 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巨人网络科技就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过户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上海市徐汇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476940977XJ ),巨人投资、腾澎投资、鼎晖孚远、铼钸投资、中堇翊 源、澎腾投资、弘毅创领及孚烨投资持有的巨人网络科技 100% 股权,已经工商 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巨人网络科技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
2 、出售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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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置出资产补充交割确认书(一)》、《重 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置出资产补充 交割确认书(二)》:
( 1 )各方以 2016 年 4 月 30 日为本次交易置出资产的交割日。根据《资产 出售协议》,本次交易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置出资产于过渡期 间(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内产生的损益及变化情况不影响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 过渡期间内置出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由巨人网络享有,亏损均由彭建虎承担;
( 2 )由彭建虎或彭建虎指定的第三方作为置出资产承接方,承担在置出资 产出售协议、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补充交割确认书(一)及补充交割确认书(二) 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 3 )置出资产的转移安排
为便于置出资产的交割,上市公司已设立了全资子公司重庆冠达游轮有限责 任公司,置出资产承接方对置出资产的承接,将通过将置出资产投入重庆冠达游 轮有限责任公司、置出资产承接方收购重庆冠达游轮有限责任公司 100% 股权的 方式来实现。
①置出资产划转投入重庆冠达游轮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将其包括船舶资产、房屋建筑物、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资产的全部 置出资产、负债、人员及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业务划转投入到重庆冠达游轮有限责 任公司。
与该等资产、负债及人员、业务直接转移至置出资产承接方相比,因增加转 移至重庆冠达游轮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置出资产承接方的 环节来完成置出资产承接方对该等资产、负债及人员的最终承接而产生的所有额 外税费(如有)均由置出资产承接方承担。
②置出资产承接方收购重庆冠达游轮有限责任公司 100% 股权
在上述置出资产全部划转投入至重庆冠达游轮有限责任公司后,置出资产承 接方收购重庆冠达游轮有限责任公司的 100% 股权。上述置出资产、负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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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业务划转入重庆冠达游轮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股权转让至置出资产承接方名 下的工商变更登记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完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已将其包括船舶资产、房屋建筑物、长期股 权投资及其他资产的全部置出资产、负债、人员及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业务划转投 入到重庆冠达游轮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接置出资产的子公司重庆冠达游轮有限 责任公司已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换发的《营业执照》,重庆冠达游轮有限责任公司的 100% 股权已过户至置出 资产承接方。同时,上市公司已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收到彭建虎支付的置出资 产交易对价 60,424.00 万元。
3 、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为 443,686,270 元,新增股份数量 443,686,270 股,累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509,136,270 元,
股本变更为 509,136,270 元。 2016 年 4 月 6 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 [2016] 验字第 60617954_B01 号), 审验了因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巨人网络的注册资本与股本的变动情况。
4 、过渡期损益的归属及确认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止的过渡期间,拟出售资产 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所产生的亏损,由彭建虎承担。过渡期间 的损益及数额应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认。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止的过渡期间,巨人网络科 技所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所产生的亏损,由巨人网络科技股东方按比 例承担。过渡期间的损益及数额应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确认。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售资产在 过渡期(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产生的净利润为 -1,328.27 万 元。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出售资产在过渡期间运营产生的亏损由彭建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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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购买资 产在过渡期(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产生的净利润为 24,159.61 万元。根据《资产购买协议》,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运营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 享有。
5 、证券发行登记办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出具 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证券持有人名册(在册股东与未到账股东合并 名册)》及《上市公司股份未到账结构表》,中登公司已受理巨人网络的非公开发 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巨人网络的股东名册。巨 人网络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443,686,270 股(其中 限售流通股数为 443,686,270 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数量为 509,136,270 股。新增股份上市日期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 权。
6 、交割过户环节的信息披露
2016 年 4 月 8 日,上市公司公告了《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涉及拟购买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2016 年 4 月 19 日,上市公司公告了《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2016 年 5 月 18 日,上市公司公告了《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置出 资产实施计划》及《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置出资产实施计 划的独立意见》。
2017 年 3 月 14 日,上市公司公告了《关于公司签署置出资产补充交割确 认书(二)的公告》。
2017 年 4 月 6 日,上市公司公告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之置出资产过户登 记完成的公告》。
上市公司按监管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过户进行了及时、充分、 有效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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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巨人网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购买资产已经 办理完毕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向巨人投资、腾澎投资、鼎晖孚远、铼钸 投资、中堇翊源、澎腾投资、弘毅创领及孚烨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 关证券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重组涉及的置出资产的 过户登记已经完成。巨人网络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核准,且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非公开发行概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 94.00 元 / 股,不低于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的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为 53,191,489 股,分 别向 8 名发行对象发行。具体如下: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获配金额 (元) |
获配数量 (股) |
锁定期 (月) |
|---|---|---|---|---|
| 1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29,999,924 | 10,957,446 | 12 |
| 2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999,984 | 10,648,936 | 12 |
| 3 | 颐和银丰实业有限公司 | 528,999,946 | 5,627,659 | 12 |
| 4 | 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499,999,912 | 5,319,148 | 12 |
| 5 | 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499,999,912 | 5,319,148 | 12 |
| 6 |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499,999,912 | 5,319,148 | 12 |
| 7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99,999,912 | 5,319,148 | 12 |
| 8 | 民生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40,000,464 | 4,680,856 | 12 |
| 合计 | 4,999,999,966 | 53,191,489 |
(二)验资及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2016 年 4 月 27 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安永 华明 (2016) 验字第 60617954_B02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4 月 26 日,海通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 8 名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巨 人网络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 4,999,999,966.00 元。
2016 年 4 月 27 日,海通证券将收到的认购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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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9,999.00 元后的资金 4,909,999,967.00 元划转至巨人网络在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市中支行的 216370100100063902 账号及巨人网络在恒丰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的 802110010122701768 账号内。
2016 年 4 月 28 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安永 华明( 2016 )验字第 60617954_B0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4 月 28 日 止,巨人网络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4,999,999,966.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 民币 89,999,999.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909,999,967.00 元,其中: 计入股本人民币 53,191,489.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4,856,808,478.00 元。
(三)证券发行登记办理情况
上市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4 日办理完毕本次配套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新增股份数量 53,191,489 股,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2016 年 4 月 5 日,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重庆新世纪游轮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上海兰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658 号),核准巨人网络非公开发行不 超过 169,033,130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94.00 元 / 股,根据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 (2016) 验字第 60617954_B03 号《验资报告》,巨人网络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4,999,999,966.00 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人民币 89,999,999.00 元,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 4,909,999,967.00 元。 另扣除该次募集配套资金交易产生的相关的交易税费人民币 2,500,000.00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07,499,967.00 元。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募集资金净额 | 募集资金使用 | 累计利息收入 | 年末余额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使用 |
其他使用 (注1) |
|||
| 4,907,499,967.00 | 3,479,083,660.74 | 6,525.02 | 229,457,878.37 | 1,657,867,65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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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他使用系累计支付的银行手续费人民币6,525.02 元。
1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加强和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上市公司制定了《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
根据《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对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支行和恒丰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及海通证券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签订了《关于重庆 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 司及各方已按协议相关条款履行各方责任与义务。
2017 年 4 月 27 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审议通过了《募集资 金监管专户销户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统一集中管理,减 少管理幅度和成本,公司拟注销恒丰银行募集资金监管专户。 2017 年 5 月 12 日,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毕恒丰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议案》。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上海巨人和上海巨加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市中支行(以下简称 “ 开户银行 ” )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公司、开 户银行、海通证券分别与上海巨人和上海巨加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 “ 四方监管协议 ” ),上述专户仅用于 “ 上海巨加收购深圳旺金金融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并对其增资的项目 ” 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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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履行。
2018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市南支行新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9 年 1 月, 公司及财务顾问海通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关于巨 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开源证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书》,聘请开源证 券担任公司本次重组的后续持续督导机构,代替海通证券完成后续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自签订《持续督导协议书》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因此, 以上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将由开源证券继续执行。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单位:人民币元 | |||
|---|---|---|---|
| 公司名称 |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 账 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市南支行 |
690088686 | 1,379,730,417.64 |
|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中支行(注1) |
216370100100063902 | 278,088,412.71 |
| 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中支行(注2) |
216370100100076313 | 48,829.26 |
| 合计 | 1,657,867,659.61 |
注1:截止2019 年12 月31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216370100100063902),关联的七天通知存款子账号(账号为:216370100200068732)的余额为人民币 68,163,471.49 元,关联的七天通知存款子账号(账号为:216370100200071716)的余额为人民币 63,213,632.09 元,关联的七天通知存款子账号(账号为:216370100200079862)的余额为人民币 145,434,531.92。
注2: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上海巨人网络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216370100100076313)已收到从上海巨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支行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账号为:216370100100076437)转入的全部金额。
- 2 、上市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7 年 10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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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议案》, 同意公司减少募投项目 “ 在线娱乐与电子竞技社区 ” 投资总额,并与 “ 大数据中心与 研发平台的建设 ” 合并为 “ 电子竞技与大数据中心的建设 ” (以下简称 “ 新项目 ” ), 新项目的投资总额为 108,052.29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 77,867.81 万 元(包含前期已投入原募投项目 “ 大数据中心与研发平台的建设 ” 与 “ 在线娱乐与电 子竞技社区 ” 的募集资金 32,977.29 万元);结余的 81,894.71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 收购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并对其增资的项目。
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延期的议案》,会议同意:( 1 )终止实施原募投项目 “ 互联网渠道平台的建 设 ” 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转入募投项目 “ 网络游戏的研发、代理与运 营发行 ” ;( 2 )暂停原募投项目 “ 网络游戏的海外运营发行平台建设 ” ,后续将使用 自有资金继续投入,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转入募投项目 “ 网络游戏 的研发、代理与运营发行 ” ;( 3 )调整募投项目 “ 网络游戏的研发、代理与运营发 行 ” 的实施内容,并将实施日期延长两年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并相应调整实施 计划;( 4 )将募投项目 “ 电子竞技与大数据中心的建设 ” 的实施日期延长三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4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报告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5 、审计机构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市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安永华明( 2020 )专字第 61284459_B01 号《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其认为: “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有关要求编制,反映了巨人网络集 ”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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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 对上市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三、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 序 号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名称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 1 | 巨人投 资、腾澎 投资 |
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 |
承诺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 该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至36个月届 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 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 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 计报告公告之日)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 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 的规则办理。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 如巨人网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巨 人网络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 月。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 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 查结论明确以前,不得转让承诺人在巨 人网络拥有权益的股份。 |
已履行完 毕 |
| 2 | 鼎晖孚远、 铼钸投资、 中堇翊源、澎 腾投资、弘毅 创领、孚烨投 资 |
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 |
承诺人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如其对 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 间不足12个月(以工商登记完成日为 准),则本次交易所获公司股份自该股 份登记至承诺人名下之日起至36个月 届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 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 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 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承诺人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如其对 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 间已满12个月(以工商登记完成日为 |
已履行完 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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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则自该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期限届满后, 所持对价股份按比例分三期解锁。 |
||||
|---|---|---|---|---|
| 3 | 史玉柱、 巨人投资 |
关于减少关联 交易的承诺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将继续严 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 者敦促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在股东 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承诺人事项 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 的义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其控股 的其他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 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 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 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 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 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承诺人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和上 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 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 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 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上述承诺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核准 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承诺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至承诺人不再拥有对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权之当日失效。 |
本督导期 内,上述 承诺仍在 承诺期 内,无违 反承诺的 相关情形 |
| 4 | 史玉柱、 巨人投资 |
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 |
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包括受承诺 人控制的企业,巨人网络及其下属企业 除外,下同)将避免从事与巨人网络及 其下属企业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和经营。如承诺人存在与巨人网络及其 下属企业经营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业 务的情形,承诺人同意授予巨人网络及 其下属企业不可撤销的优先收购权,巨 人网络有权随时根据其业务经营发展需 要,通过使用自有资金、增发、配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方式行使该 等优先收购权,将承诺人的相关同业竞 争资产及业务全部纳入巨人网络。承诺 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巨人网 络造成的直接或/及间接的经济损失或/ 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
本督导期 内,上述 承诺仍在 承诺期 内,无违 反承诺的 相关情形 |
| 5 | 史玉柱、 巨人投资 |
关于保持上市 公司独立性的 承诺 |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 在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具体范围参照现 行有效的《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
本督导期 内,上述 承诺仍在 承诺期 内,无违 反承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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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 相关情形 | |
|---|---|---|
| 36号-关联方披露》确定)担任除董事、 | ||
| 监事以外的职务; | ||
|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 | ||
| 管理与承诺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完全独 | ||
| 立;3、承诺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 | ||
| 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将保 | ||
| 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 | ||
|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 | ||
| 免决定。 | ||
|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 ||
|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 | ||
| 务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 | ||
|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 | ||
| 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 ||
| 3、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承诺人 | ||
| 及其关联方。 | ||
|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 ||
|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 | ||
| 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 | ||
| 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 ||
|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 | ||
| 与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 | ||
|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 | ||
| 人及其关联方兼职; | ||
|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 ||
|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 | ||
| 策,承诺人及其关联方不干预上市公司 | ||
| 的资金使用。 | ||
|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 ||
|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 | ||
| 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 ||
|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 ||
| 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 | ||
| 法规和巨人网络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 | ||
| 权。 | ||
|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 ||
|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 | ||
| 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 | ||
| 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 ||
| 2、保证承诺人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 | ||
| 动进行不正当干预; | ||
| 3、保证承诺人及其关联方避免从事与 | ||
| 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 ||
| 4、保证尽量减少、避免承诺人及其关 | ||
| 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 | ||
| 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 | ||
| 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 | ||
| 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 ||
| 和巨人网络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 | ||
|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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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承诺函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 诺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
| 6 | 彭建虎 | 拟出售资产承 接安排的确认 函 |
为便于目标资产交割,彭建虎拟新设一 家有限责任公司,并由该新设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彭建虎指定的第三方承接置出 资产,上市公司拟将置出资产注入到彭 建虎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置出 资产的交割手续。 该新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彭建虎指定的 承接置出资产的第三方,彭建虎将就该 第三方届时在《置出资产出售协议》项 下之一切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已履行完 毕 |
| 7 | 彭建虎 | 关于御辉地产 土地使用权的 承诺 |
彭建虎已知悉作为拟出售资产一部分的 御辉地产名下位于黑山镇北门村宗地的 土地使用权存在法律风险,不会因上述 法律风险要求巨人网络承担任何法律责 任,亦不会因上述法律风险单方面拒绝 签署或要求终止、解除、变更《资产出 售协议》。如在交割前发生御辉地产被 有关部门要求缴纳违约金、闲置费等费 用或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 的,彭建虎将就此对巨人网络进行全额 补偿,如在交割后发生上述情况,彭建 虎将不会向巨人网络要求补偿、赔偿或 其他任何形式的索赔。彭建虎指定第三 方受让拟出售资产的,彭建虎亦保证第 三方受彭建虎上述承诺的约束。 |
已履行完 毕 |
| 8 | 彭建虎 | 关于债权债务 转移的承诺函 |
置出资产交割后,巨人网络与置出资产 相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合同权利义务由 彭建虎或彭建虎指定的第三方承担,若 置出资产由彭建虎指定的第三方承担 的,彭建虎将对彭建虎指定的第三方的 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若存在部分债权人 不同意前述债权及/或合同权利义务转 让的,致使巨人网络被要求履行偿还义 务或追索责任的,彭建虎将承担相应的 责任,若置出资产由彭建虎指定的第三 方承担的,彭建虎将对彭建虎指定的第 三方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
已履行完 毕 |
| 9 | 世纪游轮 | 拟出售资产承 接安排的确认 函 |
为便于目标资产交割,彭建虎拟新设一 家有限责任公司,并由该新设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彭建虎指定的第三方承接置出 资产,世纪游轮拟将置出资产注入到彭 建虎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置出 资产的交割手续。 |
已履行完 毕 |
| 10 | 国寿安保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泰达 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 |
巨人网络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对象关 于所认购股份 |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结束之日起12个月 内,不转让本公司/本企业所认购的股 份,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执行。 |
已履行完 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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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颐和银 丰实业有限 公司、大成 创新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鹏华 资产管理 (深圳)有 限公司、华 安未来资产 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民生资本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
限售的承诺函 | ||
|---|---|---|---|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在本督导期内本次重组相关承诺当事人无违 反相关承诺的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关注各项承诺履行的进度,并敦促承 诺人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四、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巨人投资、上海腾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晖孚远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铼钸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中堇翊源投资咨 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澎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弘毅创领(上海)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孚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 同承诺巨人网络科技在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00,177.07 万元、 120,302.86 万元、 150,317.64 万。
2016 至 2018 年度,巨人网络科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行次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 2016 年度 | 2016-2017 年度 | 2016-2018 年度 | ||
| 实际实现数 | 1 | 111,342.07 | 249,649.44 | 386,892.14 |
| 业绩承诺数 | 2 | 100,177.07 | 220,479.93 | 370,797.57 |
| 差额 | 3=1-2 | 11,165.00 | 29,169.51 | 16,09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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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完成率 4=1/2 111.15% 113.23% 104.34%
2016 至 2018 年度,巨人网络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 386,892.14 万元,高出累计净利润承诺数 16,094.57 万元,业绩承 诺完成率为 104.34% 。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认为:巨人网络管理层编制的减 值测试报告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令第 127 号)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的结论。根据《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 资产减值测试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标的资产估值扣除补偿期限内 的利润分配对估值的影响数后,标的资产没有发生减值。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 、 2016 至 2018 年度,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386,892.14 万元,高出累计净利润承诺数 16,094.57 万元,业绩承诺 人已完成了业绩承诺,无需补偿。
2 、经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并经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减值测试情况进行审核,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未 发生减值,不需要进行减值补偿。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现状
2016 至 2018 年度,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386,892.14 万元,高出累计净利润承诺数 16,094.57 万元,业绩承诺人 已完成了业绩承诺。
2019 年度,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57,143.33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31.96% ,营业收入下降主要原因是 “ 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不再纳入合 并范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76,245.77 万元,比 上年同期下降 28.68% ,净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持续加大研发创新投入, 开发新品大作游戏,建设研发中台,建立行业长期竞争壁垒,但由于产品上线较 预期有所推迟,导致营收规模无法随投入增长,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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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在本督导期内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 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状况。
六、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本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持续开展公司治理活动, 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上市公司已形成权 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责、相互制衡、科 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等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基本相符。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与股东大会
本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规范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聘 请律师对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上市公司与股东保持了有效的沟通,保证了股 东大会的合法性,维护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本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保 持独立,没有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不存在控股股 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的情况,没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利益。
(三)董事与董事会
本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任职董事严 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认真履职,积极参加监管部 门的相关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董事 依托自身的专业背景和知识结构,保证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规范。董事会下设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发挥职能优势,为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的不断完善提供了坚实保障。
(四)监事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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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督导期内,监事会严格按照《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并按相关规定召开了监事会,监事本着对股 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依法运营、定期报告、审计报告等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了监督,维护了上市公 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信息披露合规及透明
本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
本督导期内,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设定专职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接听股东来电、接待股东来访和咨询工作, 使投资者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等各方面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 订)》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公司能够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 关信息,公平地保护公司和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治理的总体运行情 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七、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督导期内,交易各方严格按照重组方案履 行各方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未发现重大差异。本督导期 内,未发现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存在可能影响履行承诺的其它情况。
八、持续督导总结意见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及涉及的股份已经完成交 割及登记过户,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已经发行完毕,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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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重 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已完成,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本次重组标的资产没有发生 减值;上市公司年报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良好;自本次 重组完成以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履行或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不存在实际实 施的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情形。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的持续督导期已经结 束。鉴于本次重组的配套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独立财务顾问将持续关注配 套募集资金的后续使用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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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之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世信 张云梯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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