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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t Network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Nov 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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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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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的重组问询函》的反馈意见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游轮”或“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2015】第 31 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企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重组问询函进行了认真分析逐一落实, 现就贵会重组问询函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文中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重 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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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在对巨人网络 100% 股权预评估时只采用收益 法进行评估,请解释评估时采取一种评估方法的原因,并说明上述评估方法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并请独立财务顾 问、资产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答复: 本次重组预案阶段,评估机构已对巨人网络 100%股权采用收益法进 行了预估;待正式评估阶段,评估机构将会采取收益法、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进行 评估。本次交易巨人网络 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 机构出具的正式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在此基础上由各方协商确 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

评估机构中企华认为在本次交易中的预案阶段,中企华已对巨人网络 100% 股权采用收益法进行了预估;待正式评估阶段,中企华将会采取收益法、市场法 对巨人网络 100%股权进行评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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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反馈意见回复之签章页)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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