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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t Network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Nov 10, 2015
54584_rns_2015-11-10_5809892c-fe13-48f2-9dd1-9bd8c8d99323.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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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重庆新世纪游轮股 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之
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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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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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 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释义”所定义的 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游轮”或“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2015】第 31 号)。海通证券作为该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问题一: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在对巨人网络 100% 股权预评估时只采用收益 法进行评估,请解释评估时采取一种评估方法的原因,并说明上述评估方法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并请独立财务顾 问、资产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答复: 本次重组预案阶段,评估机构已对巨人网络 100%股权采用收益法进 行了预估;待正式评估阶段,评估机构将会采取收益法、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进行 评估。本次交易巨人网络 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 机构出具的正式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在此基础上由各方协商确 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在本次交易中的预案阶段,评估机构已对巨人网络 100%股权采用收益法进行了预估;待正式评估阶段,评估机构将会采取收益法、 市场法对巨人网络 100%股权进行评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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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重庆新 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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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