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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t Network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Apr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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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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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 邮政编码( Post Code ): 100077 电话( Tel ): +86(10) 88095588 传真( Fax ): +86(10) 88091190
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 2015 】 50020001 号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游轮公 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 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 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世纪游轮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 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 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 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世纪游轮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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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鉴证报告仅供世纪游轮公司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长勇
·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罗西彬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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